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966條(準占有)(18.11.30制定公布)
Ⅰ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Ⅱ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316條理由謂占有無體物(權利是也), 應準占有有體物之例保護之。如占有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必占有某物,亦得行使權利之財產權是也。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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