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皆因繼承之開始,當然移轉於繼承人(第1147條、第1148條參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之死亡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從其約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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