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私立大學教授因為校園性別事件而受到學校處置,但是教授對於處置不服,提起申復後被駁回。故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原處分。
二、法院怎麼說?
1、除非法律有授權私人機關,不然就是私法關係
按私人(私法組織)與私人間,除非一方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視為行政機關而發生公法關係之爭議外,原則上僅生私法關係之爭議。而教師與學校間係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其契約為公法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其契約則為私法關係。
2、教授升等與否是行政處分,是公法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說明,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3、除此之外,是私法關係
換言之,私立大學與其所聘僱之教師間,除有462號解釋所指「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評審」或其他「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外,應屬私法關係之爭議。
因此,學校就性騷擾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之程序及處置規定,係學校基於私法上聘約關係所為之管理措施或處置,均非屬前揭「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之情形,核屬兩造間因私法上聘約關係所生私權爭議事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結論: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