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83條(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18.11.30制定公布)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17條理由謂土地所有人,得利用其鄰地有餘之水,蓋於自己地內欲得家用所需之水,有時所需費用及勞力過鉅,若不使其利用鄰地之水,於經濟之所損實大。故特設此條,以維持公私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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