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思考】不通報,會怎樣嗎?


一、事實經過


教師所任教的國小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但遲至109年該生就讀國中時向國中端反映,始被通報到,且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系爭國小校安通報調查報告決議,認定教師知悉發生性平事件至通報時間已逾24小時以上,於111年2月份依相關規定裁處教師罰鍰新臺幣3萬元。


二、法院怎麼說


1、通報的意義


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校園性別事件,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乃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並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且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為其通報要件,並非授權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自行調查認定,以決定是否通報,而所謂疑似,即表示是有可能之意、不確定之意。


2、一事不二罰


該事件由國小通報並且調查之後,要求教師於接到事件調查結果後,隔日起3個月內必須進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至少6小時及法治教育至少2小時之自學或研習,並提出相關研習證明或資料證明,以強化性別平等知能之增長。


法院認為,教師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法治課程非屬裁罰性質,縣政府另以原處分裁處3萬元罰鍰,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3、裁罰權時效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依同條第2項規定,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簡單來說,因為教師有通報義務(作為義務),在真正的通報前(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並未終了,因此當通報後,其作為義務終了,此時才開始算裁罰權的時效。


因此,本案沒有超過時效的問題。


三、結論:教師就乖乖的繳3萬元吧!


[碎念一下]


這個老師算幸運的,只被罰3萬元。沒有通報,而如果日後再發生一次相同情況,那可能就要依照教師法第14條的「未通報至再度發生..」的第8項,或是第11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而解聘並且終身不得擔任教師,或是第15條第5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而解聘並且1-4不得擔任教師。


因此,這位老師很幸運的同時,現在對於性別事件非常嚴苛,請各位老師只要疑似就請通報貴校生教組/生輔組。


另外附上一案,因為沒有通報至再度發生而被解聘的真實案例案號:

上訴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83號

原審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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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9/26
我認為不會。因為通報的義務是行政義務,不是刑事上的義務。
晴山-avatar-img
2024/09/26
沒想到方格子也能看到,真是難得。 我比較好奇,如果老師負有通報義務卻怠為行使,性騷擾的問題如果持續發生,似乎有構成刑法不作為犯的餘地,實務有相關案例嗎?有點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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