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簽字,基本上就只能單方面訴請強制離婚,但想要強制離婚就必須向法院提出理由,許多人對於「離婚事由」通常停留在個性不合、分居多久、對方不專情等,以為這樣就能順利的離婚了,但離婚可能跟你想的不太一樣,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我們就必須做好充足準備,說服法官必須離婚的原因。
首先要先寫訴狀,清楚說明請求離婚的原因、請法院裁定的事項及對應的法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盡可能精簡陳述重點、避免過度誇大,如果不清楚怎麼寫,也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找我們討論,避免表達不清楚而被退回。當法院收到訴狀後,依據規定會先在一個月左右安排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訟訴,進入訴訟後如果有監護權的問題,可能還會安排社工訪視,最後才會做出判決。
寫離婚訴狀>法院安排調解>法院開庭訴訟辯論>有監護權可能會社工訪視>法院判決。
強制離婚條件除了民法1052條規定的十個項目外,同法還有一項「重大事由,以致難以維持婚姻」,可做為離婚事由,一開始提到的個性不合、分居多久、對方不專情等,都是依據這條提告,但許多人常常把重點擺錯,我們必須證明這些「已經嚴重到一般人是無法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維持婚姻」,只要理由充分,即使只有分房能離婚,但如果對方成功說服法官「婚姻還有修復的可能」,就算都分居了也還是有離婚失敗的可能。而如果是法律明定的十個項目,只要證據充分基本上要成功離婚是不會有什麼太大問題。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要特別注意一點,訴請離婚的必須自己是無過失,或過失較小的一方,比如以外遇為由離婚,不能因為自己外遇所以訴請離婚,必須是對方外遇才能請求離婚。
不一定,離婚訴訟只有第三審才強制規定要律師代理,通常是越複雜或越困難的案件會越需要律師,律師主要能增加您離婚訴訟的優勢,有時離婚會變成複雜的互告案件,這種情況在成功判定離婚時,誰都有可能變成有過失的一方,對方就能要求離婚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更重要的律師在離婚訴訟時,能幫當事人爭取子女監護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贍養費等問題,還有其他當事人沒注意到的風險。
夫妻之間有些權利義務,如果不在離婚時處理乾淨,離婚後有一兩年對方都可能會突然提告向您要錢,這在新聞上偶爾都會出現,而且這不限於任何性別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您可以先尋求法律專業人士,討論離婚時要注意哪些事,再自行評估是否有必要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