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均經適當調整、非客戶實際狀況)
案件狀況:
當事人某天在路上遭陌生人搭話,因當時情緒不穩向陌生人揮拳,後該人前往警局報案稱受傷,並對當事人提起故意傷害罪,嗣後檢察官就依照告訴人的說法起訴當事人。
處理過程:
本案很棘手的狀況是,當事人當時情緒不穩,忘記到底有沒有傷害到對方,但依照監視器畫面確實有揮拳動作,所以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承認自己有傷害對方。 但在檢視卷證後,我們發現對方當下並未驗傷、也在提告的筆錄稱「傷害並未嚴重、只是很痛、所以未去驗傷」等語。 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我們主張要構成傷害罪必須有「傷害結果」,如果只是「疼痛而沒有傷勢」並不會構成刑法的傷害罪。再加上對方並未驗傷,也無從證明有傷害結果,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應該判無罪。
最終法院採信我們的說法,給予當事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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