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我們透過一整個遠洋漁業生態鏈,來回應劉檢在第二審最後提出的前兩個問題「人是誰殺的?」「為何而殺?」,而在遠洋漁業殘暴且畸形的產業生態,我們可以得知 Abdul 之所以殺人是「情境使然」,也就是廢死觀點中比較感性的論述,如同湯英伸案裡大家提到的:「湯英伸確實是罪有應得,但要一起接受審判的是整個扭曲的社會。」但在死刑這樣一個能高度牽引情緒的敏感議題,以情感面同理的未必能得到社會大眾的共識,於是作者更是將鏡頭拉到整的審判過程當中的「程序不正義」來帶出理性派的廢死觀點「對於制度的不信任」,所以這集我們將討論的重點全盤放在審判的過程,也就是劉檢提出的最後一個問題「犯人該如何處置?」來一步步揭曉作者給予觀眾們的思想爆擊!
死刑確實是一個高度敏感的議題,而《八尺門的辯護人》不但勇敢的觸碰了這樣艱難的議題,作者也以自身律師的專業,給出最詳盡的討論與解釋,但就如作者唐福睿所言:「我並沒有要說服大家站在什麼立場,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對死刑這個議題能有更多的想像和了解」,所以如果是支持死刑朋友,也誠摯地邀請您看完這齣《八尺門的辯護人》,以及聽完我們這兩集的解析,期待能夠帶給您更多不一樣的思想發酵,廢死的觀點常常因為新聞上的過於簡化,造成大家因為接受的論述不完整,而激起過分對立的情緒,所以我們也很希望大家能透過了解「完整的論述」為起點,開啟後續對話的可能。
誠如上述一在提到的「情境使然」,在劇中也有一個顯例,就是法官提到的「吳燦基準」。在討論量刑標準時,像「吳燦基準」這樣的判斷原則,會將個人的生長環境和後天成因納入考量,這種做法相對來說是較為感性、甚至可以說是較為寬容的。儘管許多人會認為支持死刑是出於感性,廢死則代表理性,但實際上,兩者都有感性和理性之處。
感性層面的討論,往往涉及「寬容」這個話題。而一提到寬容,很多人就會反問:「你寬容誰都可以,但怎麼可以同情加害者呢?」在台灣,普遍認為被判死刑的罪犯都是罪無可赦的惡人,任何對他們的同情,似乎都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因此當有人批評廢死聯盟是「偽善」或「假道學」,質疑他們「憑什麼要求受害者家屬寬容」時,這些憤怒和質疑並非毫無道理。
但是首先,我想替廢死聯盟強調一點,他們多次聲明,並沒有要求受害者「原諒、放下與寬容」。這點很有趣,為什麼他們從未要求原諒,但我們卻總是直覺地以為廢死在要求原諒?
這就反映了兩方論述的頻率完全沒有對上。
我認為原因在於,「死刑」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容易激起情緒的話題,因此很難在理性的基礎上進行平等的討論,讓雙方有機會聽完彼此的論點。當大家情緒高漲時,站在反對廢死的一方,很容易將廢死的論點與「寬恕」聯繫起來,覺得他們在要求社會去原諒加害者。而這時候,大家的反應常常是:「死的又不是你,你憑什麼談寬恕?」
這個現象非常有趣。我們可以接受談論外籍漁工、移工、原住民等弱勢族群的人權問題,因為他們是社會的受壓迫者,並沒有傷害他人。而我們在討論人權保障的法規或制度時,往往先從「價值觀」開始溝通,再進一步討論「制度」。好比說,討論原住民加分時,我們先溝通為何要彌補他們,因為過去對他們的壓迫導致了今天的不平等。同婚也是如此,社會先接受同性戀與異性戀應享有同等人權,接著才討論制度面該用「民法」還是「特別法」來保障這些權利。這些弱勢群體的權益,儘管也會遭到反對,但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夠接受。
然而,當我們談到死刑犯的人權時,情況卻截然不同。只要提及「死刑犯」,大家的情感反應立即爆發。因為這些人曾經傷害他人,許多人無法接受將他們的人權與其他弱勢群體並列討論。這樣的情感阻礙了價值觀上的溝通,也讓人無法理性地探討死刑制度。
因此,廢死聯盟現在很少再提「情境使然」這類感性的論述,因為大眾對這類討論毫無耐心。他們的論述逐漸轉向理性的層面,更多地關注「制度的質疑」,這樣的討論雖然能遏止在還沒溝通以前,就被情緒撕裂對話的橋樑,但是,談制度本身有其難度,因為這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背景。
老實說,對我來說,原本最能打動我的廢死論述就是「情境使然」,這是一種感性的觀點。但當有人提到誤判的可能性時,我起初是完全不相信的。我總覺得,這麼大的案件,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尤其是台灣本來就很難判死刑,要判死一定非常小心。然而,看完這部片子、原著及一些相關書籍後,我完全理解到誤判的風險的確存在,因為我們的「司法制度並非我們原以為的那麼完美」。
所以,我們絕不是要大家支持廢死,這部劇也沒有這樣的意圖,廢死聯盟也並非是要赦免罪犯,而是在對「制度」及司法審判提出質疑。我們應該拋開情緒化的思維,不是要原諒罪犯,而是回到劇作所希望帶出的核心——「對死刑制度的更多想像」。
試想,支持廢死的多半是法律人或知識分子,為什麼這些讀過這麼多書的人會持這樣的立場?讓我們從故事中的審判過程開始,回到這些問題的核心來討論。
在劇中就可以看到,光是在審判過程中,就出現了許多問題,其中最明顯便是「通譯」的問題。正如之前提到的,我們在通譯資源上嚴重不足,無論是經費還是專業人才都難以支撐這一需求。翻譯費用少得可憐,自然難以吸引專業人士加入,即使找到翻譯,很多也只能理解印尼的官方語言,卻無法聽懂當事人的家鄉話。更嚴重的是,某些有利益衝突的翻譯員甚至會搶著來做翻譯。書中提到,許多涉及外籍移工的案件中,往往找不到合適的翻譯,反而,來當翻譯的通常是仲介公司派來的。他們的目的不是協助,而是監控被告,避免他們透露出仲介的非法行為,例如假船員證或護照的問題。因此,翻譯過程充滿選擇性,並非忠實還原當事人的話語。
警方為了快速結案,法院又缺乏資源,當有人願意充當翻譯時,自然就樂得省事,根本無從查證這些翻譯員的來歷,甚至無法處理是否有利益迴避的問題。這就導致,根據這樣的翻譯筆錄和精神鑑定所形成的證據,從一開始就存在極大的疑慮。劇中也提到,翻譯在法庭上有宣誓具結,但在精神鑑定的翻譯過程中卻沒有具結。書中也指出,法官心裡很清楚,如果翻譯存在問題,那麼從最初的筆錄到後續的精神鑑定材料,基本上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佟寶駒提出要求重新進行精神鑑定時,法官卻未予許可,這使人不得不懷疑,從一開始的筆錄到後來的口供、證詞是否都存在重大瑕疵,而這會不會最終導致誤判?
這正是廢死聯盟提出的核心論點之一:「因為無法排除誤判的可能性」。連晉平主張廢死的核心信念正是基於這一點,他說:「即使在再嚴謹的審判過程中,司法制度也無法完全排除誤判的可能性。」而佟寶駒則回應道:「如果這樣說的話,那所有刑罰都應該廢除,因為所有刑罰都可能會有誤判。」連晉平則進一步解釋:「但是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如果是無期徒刑,誤判後還可以立即釋放並賠償當事人,但一旦執行死刑,則無法挽回。
我看了這部劇後,才真正理解了這個論點的深刻含義。以前我一直認為,現在的司法系統總是過於輕縱罪犯,台灣很少判死,犯罪成本低廉,法官往往判得非常保守。但事實是,我們的司法並不如我們想像的那麼完美。不僅輕縱罪犯的案件屢見不鮮,誤判的風險同樣存在,尤其是在這種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件中,結案的壓力極大,民眾的情緒高漲,急於有人為此付出代價。在這樣的環境下,證據法則、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往往被忽視,結果就是誰被帶上法庭,誰就成了替罪羊。
法官也是人,他們也會受到社會情緒和上級壓力的影響。雖然我們強調司法獨立,但實際運作中並沒有那麼容易做到完全的獨立。無論法官再怎麼嚴謹,他們的判決仍然帶有個人的心證。
劇中Abdul因與船長發生糾紛,殺了兩個大人已經讓人難以接受,但他為什麼連小女孩都要殺?這是劇中連晉平非常在意的一個問題。他一進監獄就直接問Abdul:「為什麼要殺小女孩?」「小女孩的死違背你本意嗎?」「你知道你把小女孩放在水裡她會死掉嗎?」當時我看劇時覺得這些問題有些多餘,心想殺人就是殺人,為什麼要問這些「廢話」?但後來我查閱資料,並與一位學法律的朋友討論後才明白,這段對話其實是為了確認Abdul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
在法律上,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會使用一個叫「三階理論」的框架來判定。這個理論的第一層是「構成要件」,而構成要件又分為主觀和客觀兩部分。用簡單的方式解釋,以殺人罪為例,主觀上需要確認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客觀上則要確認犯罪行為「既遂或未遂」。只有當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且客觀上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時,殺人罪才成立。
那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但卻造成了他人死亡呢?這就屬於「過失致死」。像是開車撞死人,或是不小心讓掉落的冷氣砸死人,這些都屬於過失致死,而它與故意殺人的刑責有著巨大的差別。所以,連晉平為什麼會問Abdul「小女孩的死違背你本意嗎?」這就是在確認Abdul的主觀意圖——如果Abdul希望小女孩死,那就是故意殺人;但如果他沒有這個意圖,那可能就是非故意。
「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故犯」的意思,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還是堅持去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直接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沒有強烈意願,但放任特定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回到Abdul的案子,Abdul真的想讓小女孩死嗎?其實並沒有。他只是模仿船長對待他的方式。當他哭泣時,船長曾把他的頭壓進水裡兩分鐘,但他沒有因此喪命。所以當小女孩哭鬧時,Abdul就照樣模仿,把她的頭壓進水裡,心想兩分鐘內應該不會出事。
連晉平因此認為:「可以如果沒有預見死亡的結果,就是“過失致死”。」但佟寶駒卻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你這個說法難證實,一般人都很難在水裡撐過兩分鐘,更何況是小女生,你這樣法官會覺得你是在脫罪,而且你要怎麼證明兩分鐘不會死?間接殺人,還是殺人。」
這段劇情,又該如何解釋呢?為什麼兩人主張完全不同,這就在於在判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時,時常碰上被告宣稱他們沒有故意,只是不小心(過失)犯了錯。而較麻煩的是,「有認識過失」和「間接故意」這2種主觀意思,雖然一個是過失、一個是故意,卻有相似之處: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都有預見可能(也就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犯罪結果)。
那麼要怎麼區分呢?其實二者的差別在於:有認識過失的行為人是具有「確定結果不會發生的信念」,至於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則是具有「容任結果發生的心態」
當我看到這段劇情時,深刻體會到為什麼找到一個厲害的律師這麼重要。尤其是主觀的意圖在法律上很難界定。畢竟我們無法通靈,無從知曉行為人在當時腦中真正想的是什麼。但在法律上,這一點卻至關重要,因為故意和非故意犯下同一罪行,法律處罰的輕重可以有天壤之別。
監獄裡的「大哥」也曾提到,很多被判重刑的往往是初犯,因為他們不懂得如何在法律上「躲避」風險。經常犯事的人反而知道如何操作,像大哥派人去打架時,他們會提醒不要打頭,因為打頭容易被認定是故意殺人。如果不打頭導致對方死亡,可能只是「傷害致死」,刑責輕得多。這一細微差別讓人理解到,法律上的學問不僅在於論罪,還體現在「量刑」上。
在討論量刑時,我們會發現,刑罰通常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比如殺人罪的刑罰範圍可能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已經從過去的絕對死刑改為相對死刑,因此沒有唯一死刑。所有刑罰都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具體結果取決於法官的判斷。以刑期為例,五年與十年的刑期差距已經很大,而無期徒刑與死刑更是生與死的界線。因此,支持廢除死刑的人非常關注量刑問題。他們認為除了確定犯罪的過程,也就是「論罪」,量刑本身同樣重要。
然而,台灣過去的司法程序並未對量刑給予足夠重視。與美國、英國等國相比,這些國家的量刑程序相對嚴謹且獨立。相反,我們過去的司法審判過於專注於論罪,幾乎99%的精力都用在定罪過程中,而僅有1%用於量刑。在調查證據完成後,法官往往只會簡單問一句:「對科刑範圍有沒有意見?」如果被告全力抗辯自己無罪,他很難再針對量刑範圍發表意見。畢竟,一邊堅稱無罪,另一邊又請求從輕量刑,這顯然會產生矛盾。
不過,這種情況最近有所改善。今年6月,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二項,新增了「科刑辯論」程序。這項修正讓量刑的過程更加透明,賦予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甚至被害人家屬針對量刑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意味著,除了論罪之外,現在所有相關方都有機會參與到量刑的討論中,使整個審判過程更加公正、全面。
儘管如此,法律並不是萬能的,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審判過程也遠非我們想像中的完美。歷史上不乏冤獄事件,如蘇建和案,這也是為什麼法律需要不斷修訂和進步。在Abdul的案件中,他因語言障礙而在法庭上處於劣勢,必須依賴翻譯,但翻譯的質量也常常存在爭議。再深入一層來看,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專業語言,它往往只保護那些真正理解它的人。正如劇中所提到的,法律保障的對象,更多是有權有勢或懂得操作法律的人。
劇中還提到了一個關於廢除死刑的笑話:「台灣有近七成民眾對司法公平性缺乏信心,七成五認為法律只保障有權有勢的人,近八成的人認為窮人比富人更容易被判死刑,但有八成五的人卻支持死刑。」這話透露出一種矛盾心理——我們知道司法可能不公,但為何還支持死刑?是否只因我們害怕輕判,卻忽略了誤判或過重判刑的可能?
法律是一門專業的語言,它保障那些懂得如何使用它的人。Abdul在語言上失去話語權,也在法律上失去自我辯護的能力。雖然法院給他指定了公設辯護人,保障他的防禦權,但公設辯護人制度本身也常受詬病。許多人認為,公設辯護人往往只是走形式,依照法官的意思辯護,沒有真正的獨立性。正如書中提到的那句話:「有誰比公設辯護人更懂法官的心?」這也反映出公設辯護人的制度長期以來在獨立性上的不足,因此逐漸被法律扶助與義務律師制度所取代。
總的來說,法律體系雖不完美,但我們需要不斷改進。Abdul的案件告訴我們,懂得法律、掌握語言,才能在這個體系中有效捍衛自身權益。而劇中也揭示了弱勢被告在法律上的失語狀態,無法充分表達自我。
原著的書中更是強調了這一點:「法律不只是一種語言,而是一種觀點,重點在誰的觀點?」
在劇中,因為通議未經具結,佟寶駒要求重新進行精神鑑定,但檢察官劉檢認為沒有必要。他們之間的對話相當精彩,佟寶駒援引兩公約的規定,指出精神障礙者不得被判死刑,這涉及被告的生命權。劉檢則反駁說:「請你不要誤導法院,兩公約並沒有明文規定精神障礙不得判死,人權委員會決議用語是Urge,僅僅是督促,並沒有強制締約國,一定要遵守兩公約的條文」
佟寶駒隨即回應:「在蔡京京的判決中,最高法院認為兩公約就是強制規定。」然後劉檢又說:「這只而說明法源有爭議,而且涉及事實判斷,法院本來就不應該依賴精神鑑定」。然後佟寶駒又說:「偏誤的精神鑑定,會導出偏誤的事實,也無法準確判斷教化可能性。」
這一段爭論讓我大吃一驚。僅僅「精神障礙者是否不得判死」這一條,就已經存在如此大的爭議,檢方與辯方各自解釋法律,法院也並非所有條款都像黑白分明的文字那樣清晰?
兩公約在台灣雖然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但針對精神疾病者是否應被判死刑,仍然存在巨大的灰色空間。接著法官的話題轉向教化可能性,他問檢方與辯方的意見。劉檢表示:「死刑的目的,不是為了教化,所以不避考慮教化可能性,最高法院在鄭捷的案中,就是採這樣的見解」佟寶駒則反駁:「那是少數的見解,按照吳燦基準,法院必須對被告人的人格,進行通盤的檢驗,包含探討教化可能性。」
此時,法官的話讓我更加震驚,他質疑:「可是檢驗教化可能性的方法,是科學嗎?還是偽科學?所謂的實證調查應該是從科學的角度去做評估,而不是邏輯辯證,或是現象描述,更何況教化可能性,他根本不是法學論述,吳燦基準的概念,是對未來人性的預測,那真的有可能嗎?教化可能性的鑑定方法科學嗎?他能透過同儕審查,由不同人操作,鑑定一百次就會有一百種可能。」
這讓我理解到,這場審判不僅是對罪行的判斷,更是一場觀點與觀點的辯論。但是在有死刑制度的國家,觀點與觀點的差異,畫出的就是生與死的楚河漢界。
這也讓我回想起佟寶駒最後一場辯論中所說的:「我不認為殺人者無罪,但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死刑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運氣問題。」這句話說得一針見血。不同法官對兩公約是否具有強制力的解讀不同,對教化可能性的看法也各有差異,這些灰色地帶顯示出台灣司法中,生與死之間的差距,有時竟取決於運氣。
廢除死刑的支持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關注的不僅僅是正義與善惡的對錯問題,更注重所謂的「程序正義」。就像《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角色王赦,他因為替壞人辯護而被社會指責,但在他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弱勢群體需要平等,犯錯的人同樣如此。即便是罪犯,也擁有基本的人權,應該得到一場公平的審判,並且享有辯護的權利,這才是程序正義的核心。
冰冰姐在一段訪談中曾提出一個引人深思的問題:「為什麼我們這些沒讀多少書的人都支持死刑,反而那些讀很多書的人支持廢死?」這個問題,讓我在看完這部劇後逐漸理解。法律專業人士可能因為長期鑽研法律,深知當前的司法體系仍然不夠完善,導致誤判和審判品質不一的問題,這使得死刑這項制度變得非常危險。廢死支持者也質疑,政府是否應擁有如此大的公權力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尤其是在司法尚未達到完美的情況下。
現行法律設立死刑的初衷,是希望透過法律的力量來取代私人報復,統一由國家來解決刑事問題。然而,死刑如同一把雙面刃,雖然在某些案件中能讓民眾感到正義得以伸張,卻也存在著極大的風險。如果國家擁有剝奪生命的權力,這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成為極權統治的武器,正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中,思想犯遭到的殘酷鎮壓。
此外,其他刑罰如冤獄,尚有平反和挽救的可能性,但死刑卻是不可逆的。一旦執行,無法挽回。因此,廢死的支持者並非要求社會原諒罪犯,而是希望透過制度的調整來避免這種無法挽回的懲罰。他們主張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來取代死刑,因為現行的無期徒刑並非真正的「無期」,服刑25年後仍有假釋的可能性。這也讓法官在量刑時陷入兩難,若某罪犯罪不至死,但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過低,可能迫使法官選擇判處死刑。
因此,廢死支持者認為,若要廢除死刑,無期徒刑的假釋制度勢必需要調整,可能提高假釋門檻,甚至設立無假釋的無期徒刑。但有死刑存在時,這些問題往往被忽視,社會寄希望於死刑作為最後的解決方案。一旦死刑廢除,整個刑罰體系需要重新審視,否則民眾的不滿情緒可能爆發。
有趣的是,許多監獄裡的囚犯其實是支持保留死刑的,因為死刑存在時,他們的刑期較為寬鬆,例如無期徒刑者通常在服刑25年後即可假釋。然而,如果死刑廢除,無期徒刑的上限可能被大幅調高,使得囚犯服刑期更長,甚至可能無法假釋。因此,廢除死刑不僅涉人權的辯論,也牽涉到整個刑罰體系的結構性調整。
總結來說,我們逐漸能理解那些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他們的立場並非在於原諒罪犯,而是對整個制度表達不信任。正如作者所說:「我只是希望,大家能思考,我們是否應選擇這樣一個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的死刑制度?」這種質疑不僅針對司法是否完善,更反映出對生命權的深刻反思。
寶哥在法庭最後一場戲說到:「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回應了上一集討論的階級與成長背景對一個人走向犯罪的影響,進一步延伸出廢除死刑的一個重要觀點:「情境使然」。廢死論者認為,犯罪者的行為與他所處的成長環境和社會密不可分,社會給予他多少惡,他就會回應同等的惡。因此,社會應為犯罪者的行為負部分責任,而不該讓個人單獨承擔所有的過錯。
以湯英伸案為例,有些人認為他確實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同時,也有人認為應該一起接受審判的還有整個扭曲的社會。對於那些身處艱難環境中的人來說,認為這個世界是「溫柔的」往往是奢望。然而,這種情境使然的論點,從情感層面看雖然有道理,但比起理性地質疑制度,卻可能更難被普羅大眾接受。因為這樣的想法往往來自於那些本身已經具備極大同情心與溫柔心腸的人,而對於一般人而言,這種論點容易引發受害者的不滿與誤解,覺得是在要求他們寬恕加害者。
廢死論者主張的「教化可能性」也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議題。廢死論者認為,不應該讓一個可能改過自新的罪犯永遠與社會隔絕,因為犯罪可能源自於社會環境的影響。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環境本身的複雜性,以及犯罪再犯率的現實問題。因此,「情境使然」的論點更容易引發爭議,因為它觸及了情感深處的問題,特別是當死刑存廢問題關乎生死時,情緒更容易被激化。
劇中的令秋也因為自己支持廢死而害怕暴露信仰,因為信仰涉及寬恕和同理,這是一個非常私人的事,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如果將這樣的信仰應用到整個法律體系,必然會引發強烈的反彈,許多人可能會覺得這是在裝慈悲、與加害者站在同一陣線,忽略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痛苦。
廢死論者則認為,社會應該建立更細緻的受害者保護機制,而不是僅僅依靠死刑來照顧受害者家屬。即使犯人被處決,受害者的傷痛不會因此停止,反而應該在精神、金錢、以及訴訟過程中提供更多支持。從這個角度來看,支持廢死者的思路逐漸清晰:首先,從理性層面,他們質疑法律的不完美性,認為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不應賦予政府如此大的權力。其次,從感性層面,他們認為,犯罪的背後有社會環境的責任,應該考慮到矯正與教化的可能性,而非僅以死刑作為安慰受害者家屬的工具。
死刑議題之所以勾起情緒,是因為支持與反對底下,承載的都是沉甸甸的生命,支持死刑的人,心疼受害者逝去的生命,而廢死的人,拾起的卻是被誤判枉死的靈魂。我們常常將對罪犯的憤慨以及對受害人的心疼,幻化成巨大的情緒,而沖散了彼此對話的可能,但說到底「死刑存廢與否」只是對於制度的選擇彼此有不一樣的見解。
回到作者所提出的問題:「我們要不要選擇一個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的制度?」這其實揭示了人類的一種生物本能:在人類歷史中,我們更傾向於「寧可錯殺好人,也不要錯放壞人」,因為錯放壞人會對群體的生存造成更大威脅。因此,即便許多人對司法制度有不滿,民意仍然傾向於支持死刑。
就像劇中的蔣德仁所說:「現在的民意就是支持死刑。」而令秋則回應:「人權和民意本來就是相衝突的。」這一點反映了長期以來的爭論,尤其是在涉及基本人權的議題上,民意並非總是最適合的決策依據。正如歷史上許多法律變革,最初都未得到廣泛民意支持,但法律仍然需要先行引導,因為民意有時可能會埋葬民主與人權。
廢除死刑的問題已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它涉及政治、社會信仰與人性最深層的掙扎。當今許多廢死國家,正是通過法學精英的推動,才逐漸讓民意跟上,最終實現了法律的變革。但在台灣,這樣的變革仍需面對民意與人權之間的巨大拉扯。正如劇中所揭示的,「死刑」已經成為了一個政治問題,背後有著深刻的社會和心理動因。
最後,我們把鏡頭拉到最終的第三審。為什麼法官在第三審時可以在不開庭的情況下直接判決?又為什麼佟寶駒無法在第三審中繼續擔任Abdul的辯護律師?這些問題涉及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幾項重要規定。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了強制辯護的原則,因此在第一、二審中,若被告沒有自行聘請律師,法院將指派公設辯護人,這也是為何佟寶駒能夠在二審時擔任Abdul的辯護律師。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的規定,第三審是法律審,不再強制要求律師出庭辯護,這使得佟寶駒的職責在二審後就已經結束。儘管如此,佟寶駒試圖轉任Abdul的私人辯護律師,卻遭到拒絕。
劇中雖未明確描寫,但書中提到,這背後涉及連正儀的運作。當時連晉平與麗娜的新聞被爆出,連正儀擔心佟寶駒若繼續擔任辯護律師,會引起更多媒體關注,連帶喚起對連晉平事件的記憶。為了避免這樣的局面,連正儀私下透過關係阻撓佟寶駒,甚至影響了佟的退休計劃。連正儀對佟寶駒本就抱有偏見,早年佟寶駒的父親因殺人案被判刑,而這正是連正儀的判決,這讓他對佟的態度一直帶有成見。
另外,連正儀更擔心自己的兒子,未來將要成為法官,若他參與這樣的辯護,恐會影響前程。這裡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漏洞:第三審是法律審,法官可以選擇不開庭,這也意味著無需辯護律師出庭。然而,如果法官決定開庭,則必須進行言詞辯論,這就需要辯護人出席。於是連正儀聯合其他幾位法官,決定不開庭,避免進一步的公開審理。
劇中有一段打牌時的對話,提到了這個問題:「沒必要還一定要開庭,那不是違法嗎?」「如果死刑案件一定要開庭辯論,為何不直接修法?我們司法沒必要承擔立法的怠惰吧?」這段話反映了當時司法界的困境。2012年,最高法院曾發布新聞稿,宣布對於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進入最高法院時,必須進行庭審並針對量刑進行言詞辯論。然而,這只是一則新聞稿,並未形成明確的法律規定。於是,幾位法官自行協商,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這樣的情況引發了廢除死刑支持者的關注,因為第三審未必會開庭,辯論過程的缺失使得死刑案件的審理更加不透明。然而,故事中的重點其實放在連正儀這個角色上。他是一名法官,象徵著公正與正義,但同時,他也有人性中的偏見與私心。最諷刺的是,當他兒子詢問他是否有過後悔的判決時,他堅定地回答:「沒有!每次我都憑著良心判決。」但他為了保護兒子的未來,卻不惜影響他人的生死。更具諷刺的是,他對佟寶駒的偏見,源自佟的身世背景、原住民身份以及其父親的過去,這些都深刻反映出他內心的成見。
法官,作為法院中的最高裁量者,因此,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都會竭盡全力影響法官的心證。例如,劇中劉檢察官故意問證人:「你認為兇器是被告帶到現場的嗎?」雖然佟寶駒馬上提出異議,認為這是臆測,但劉檢察官的真正目的已經達成——他成功將被告預謀殺人的觀念植入法官心中。
這也是為什麼佟寶駒會說:「判決是為了被告存在的。」實際上,許多判決不僅是為了被告,往往還是為了政治、法院乃至法官個人的利益存在。作者通過這個故事,揭示了現行司法制度中的缺陷——誤判的可能性、量刑不夠細緻,以及法官的偏見,這些都使得實施不可挽回的死刑在這樣不完美的制度下變得更加令人懷疑。或許這正是作者想要提出的最大疑問:在這樣的制度下,死刑是否真的合適?
老實說,我一直期待有一部劇能夠深入探討死刑這個議題,因為對我來說,這是從以前到現在最難處理、也是最敏感的話題之一。然而,我也清楚,目前的台劇應該還沒有人敢正面碰觸這麼棘手的主題。其實,《我們與惡的距離》也涉及死刑議題,但它的視角是透過加害者家屬來呈現,這是一種比較委婉的方式。而這部劇則完全不同,它直面死刑問題,並且把焦點放在司法和加害者的層面上,真正做到了一個深刻的探討。
如果你有追看這部劇,應該會發現它的論述和辯證非常完整。從一開始的遠洋漁業,帶出了弱肉強食的生物鏈,再以這個生態系統作為隱喻,逐步鋪陳出廢除死刑論點中的「情境使然」的觀點。而在審判過程中,劇情則讓觀眾進一步思考制度本身的缺陷與不公,這樣的架構既涵蓋了感性層面的討論,也觸及到理性層面的質疑。整個故事儘管議題廣泛,卻依然非常統合,絲毫不顯得雜亂,實在令人讚嘆。
話雖如此,即便劇中Abdul有千萬個理由不該被判處死刑,但當我們看完影集,是否依然會問自己:「他應不應該死?」畢竟,他確實奪走了三條無辜的生命。不管是情境使然、受刑能力的不足,還是審判的瑕疵,這三條人命都無法挽回。這時候,內心深處「應報理論」的本能讓我們難以不支持「殺人償命」這一古老信條。所以,廢除死刑這個議題真的極為複雜:情感上,我支持死刑,但理性上,我又知道台灣的司法體系不夠完善,現階段實施死刑可能會帶來更多問題,這才是最大的難題。
我相信這部劇也沒有給觀眾一個明確的答案,它的目的是讓我們對這個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對制度有更多的反思,而不是當有人犯下重大罪行時,便一味指責廢死聯盟。廢死聯盟的成員只是與我們有不同的看法,他們並不站在罪犯那一邊,更不是要加害者無罪。他們所做的,不是要要求受害者原諒,而是希望能從制度上尋求更公正的解決方案。
看完這部劇、深入探討這些議題後,我最大的收穫不是對死刑存廢做出了決斷,而是開始理解不同立場背後的原因。這部劇教會我,嘗試去理解對方的觀點,我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我不希望大家誤解廢死聯盟是在為加害者辯護。如果受害者家屬發現社會上有一群人似乎在為殺害他們親人的兇手說話,那會給他們帶來更大的痛苦。其實,我們沒有人不心疼受害者,也沒有人要為加害者開脫,只是對於懲罰的方式,我們有著不同的看法。
如果我們能理解這一點,我們心中的恨意和不平衡也許會減輕一些。因此,我非常推薦大家去看這部劇,它揭示了故事的力量,也讓我明白為何這位作者會選擇放棄律師身份,投身於故事創作。正如他所說,故事能做的,或許比法律還要多。
除了這部劇,若你對死刑這個議題感興趣,我也推薦兩本書:《血淚漁場》探討遠洋漁業的黑暗面,而《殺戮的艱難》則深入探討死刑議題。這兩本書加上原著小說《八尺門的辯護人》,都能讓你對這些複雜的社會問題有更多的理解。透過這些故事和討論,我相信我們可以靜下心來,真正去理解不同觀點,而不是急於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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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32《八尺門的辯護人》下集:支持死刑的人,心疼受害者逝去的生命,而廢死的人,拾起的卻是被誤判枉死的靈魂,還無法實踐勿枉勿縱的台灣司法,死刑到底能不能以殺止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