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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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實務,以《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由,不許以死者名義登記繼承,乃致其再轉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繼承系統表不能完備,而無從申辦繼承登記。

然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產權(《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但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處分(《民法》第759條)。繼承登記實乃法律事實之宣示,與因法律行為(如買賣)而取得的登記不同(《民法》第758條)。後者,才有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的效力,而須登記於活人名下。

況且為回復撤銷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夫妻財產更名登記,及清理日治時期會社土地,既有實例暫以死者名義登記,何獨繼承登記不能?

若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清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時,容許部分死者,與其他尚存的繼承人登記為「公同共有」;而以死者名義登記部分,仍依該規定續辦,不重啟管理程序,既得加速擴大清理效果,並減少私有財產權的負面影響,兩全其美,有何不可?


(原載於《自由時報》2023/02/16,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67338,微作文字調整,作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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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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