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自由財產應該受到國家保護,此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但是有時國家為了達到某種特殊目的,如為偵查犯罪,認有必要對於人民之自由財產為限制或侵犯時,人民仍有忍受之義務,但國家之行為必需依照經由民意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規定為之,始能確保人民之自由財產受到完善周延之保護,否則即屬違法濫權。在國家公權行使之諸多態樣中,司法權之強制處分,如搜索、扣押、拘提、逮捕及羈押等,毋寧是人民最懼憚害怕的國家權限。其中搜索,兼具對於人民自由及財產權之侵犯,雖未如同古代「抄家」之恐怖嚴重,但對於面臨此種強制作為之民眾而言,或許只能以「心有餘悸」堪以形容。搜索權之發動及執行,其發動所持之理由事證必需經得起檢驗,其執行之作為亦必需合乎法律規定,否則即屬「違法搜索」。
如果遇到違法搜索,記得先不要擔心,如果是在偵查階段,首先記得先完整回想完整的事發經過,將員警執法過程有疑義的地方都先列舉出來,再來在偵查階段的偵查庭時,跟檢察官主張員警哪些行為是不合法的,並且請求依照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或毒樹果實理論(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是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制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將不合法的證據予以排除,以兼顧被告的權益保障。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諸如毒品案件或者詐欺案件,警察往往是先實施偵查作為,然後才拿出「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或稱「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給被告補簽,然後這樣的一個行為因為是事後補簽的,所以依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7112號判決書,已經明白表示是違法的,依照該最高法院的見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前或者當時完成,不能在事後補正,如果是事後補正的狀況,就算有簽署同意書,也應該認為違背法定程序.有程序瑕疵,而認為該同意搜索是無效的。
依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聖傑律師,近期處理的某件高雄毒品案件來看,這件案件當事人已經承認有販賣毒品跟持有毒品,而因為當事人是被臨檢盤查時,員警發現車上的毒品跟手機的內容,然後才發現有販毒的罪嫌,但是謙聖發現當事人所簽署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居然是「事後補簽」的,因此謙聖提出了最高法院的見解給檢察官,確實也獲得檢察官的認同,認為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還重要,在當事人已經自白認罪的情況之下,檢察官還是用意勇於給予當事人販賣毒品案件不起訴處分,讓員警知道以後的執法一定要好好守法才行,所以如果成功主張違法搜索,在個案中是可以爭取不用被關的。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事務所,我們了解許多當事人在不公平的程序中受到不當的對待,甚至是被迫承認沒有證據或者沒有做的事情,也因此謙聖處理案件不會要委託人一昧地認罪,而是認真檢討每一個流程是否有程序瑕疵跟違法的地方,透過指出這些違法的瑕疵,在個案中幫當事人所涉犯的重罪來做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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