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並不是先天地,理所當然地處於和平的文明社會。就像我們想像中的非洲草原、亞馬遜叢林中的野生動物。人也有一種可能,是處於需要在殘酷與野蠻的大自然中彼此爭奪資源,以求得溫飽和安全。
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如果沒有國家這樣的更高權力者作為仲裁,我們將宛若置身一種極端惡劣的氣候,暴露於隨時可能死亡的風險與恐懼之中。在這樣的狀態裡面,人類被迫便得短視,不僅農業栽培、建築工程等長時間的產業無法進行,文學、藝術也都將不復存在。
洛克(John Locke)進一步指出,光是有一個更高的統治者是不夠的。如果一個國家是由獨裁統治者治理,那非但不能讓我們免於處在戰爭狀態,相反的,這名獨裁者就是人民的敵人,而且由於他擁有在這個國家內的絕對權力,人民甚至無法訴諸法律加以制衡。
也就是說,我們不只需要有一個更高的權力來迫使他人不能侵害我們,我們還需要法治,需要某種能夠對抗獨裁者的律法與制度設計。當有人違反人民的託付、濫用權力傷害人民或國家體制時,人民應當有權讓這個政府解體,更換為一個不侵害人民的政府。
以台灣的制度為例,人民有權罷免我們認為不適任的政治人物,讓他們停止做那些違反法治、破壞現行制度,讓外國侵略者有機可趁的行為。我們既要避免國與國的戰爭,也要避免有人從國家內部發起的對人民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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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言論自由,或者彌爾(John Stuart Mill)談論的「避免受到言論審查的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時,我們需要明白前面談的那些前提:如果沒有國家主權以及法治,就沒有人能夠在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為我們伸張或仲裁。如果沒有國家主權以及法治,那就會回到某種拉幫結派、誰拳頭大誰說話的社會。
也就是說,如果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他的目的或效果是破壞國家主權和法治,這樣的言論就有可能不屬於言論自由應該保護的範圍。或者我們反過來說,國家沒有義務去保護一個人說「反對或羞辱國家主權與法治」的言論,尤其,對方本就沒有本國公民權的時候。
譬如長期在各個國家做出格行為的鬧事網紅強尼.索馬利(Johnny Somali),當他於日本做出如擅闖工地高喊「福島」、在大眾運輸上說「我們摧毀了廣島、長崎」,並威脅會再做一次等劣行,最終被驅逐出境後;又在南韓做出包括褻瀆慰安婦雕像、在大眾運輸工具大聲播放北韓歌曲與金正恩演說等行為,根據他目前被南韓檢方起訴的罪刑,將可能被判處五到十年以上的監禁。
我們不知道一名鬧事網紅能夠有多大的影響力,能多大程度傷害到日本、南韓或其他他造訪過的社會,但顯然,並不是一切言行都應該被用「自由」兩字輕易帶過。強尼.索馬利是北韓的間諜嗎?應該沒有多少人會這樣覺得,但他確實在大聲宣揚北韓思想。而如果有一些人,比強尼.索馬利更有可能是敵國思想的傳播者,且在一國的土地上高呼對該國主權與法治的敵意言論,政府有權終止他的居留許可。
就像日本把強尼.索馬利趕出去一樣,相較於將之關進監獄,限制人身自由;請他離開,讓他不要再騷擾本國,幾乎可以說是一個有尊嚴的國家對他能夠做得最高規格禮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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