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建立,是一項國家對於個人的限制,是一項侵略個人權利的行為,其侵略的合理性來自於人民的心甘情願,認同國家,認同其權能,一切便從這裡開始。
從刑法的角度來講,人民放棄「私刑」的權利,將權力交予國家,而國家的任務便是要將這項稱為「刑」的大刀 ,作為維持社會(或是國家)秩序,且必須滿足多數人民的期待,其刑才具有意義,國家才有動刑的利益基準。
如何裁示刑的程度,一般來自情緒價值、社會價值及國際價值的混合,人權便是衡量的重要基準之一,剝離了「個人正義」,你覺得地正義並不代表正義。刑低無法嚇阻犯法,人民也不會心甘情願將,法律的信用危機,私刑便會如雨後春筍般盛行,然而,嚴刑峻法也會使人民擔心受怕,人民也不願意交給國家如此大的權力。
可如何了解多數人民的意願?在這媒體橫行的科技時代,任何風吹草動都能被渲染成森林大火的時代,各種意識形態的性侵下,又有誰能擺脫的了,又何必擺脫呢。
從人民將訂定規矩的權利交出,拒絕社會交流上困難,擺脫全然不成文的秩序及習慣,作為身處在這個國家需要遵守,且受國民接受明文訂定必要且基礎的規矩。
說句廢話,法律是國家行使權力的憑據,其憑據不論如何產生,終究需要人民的支持,否則那便是張破紙。
這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優勢也是在這訊息漫天飛舞時代下必須接受的風險,各種意識的刺激及碰撞(臺灣可能還有立院的肉體碰撞XD),結果往往不是最好,可這意識又哪有什麼好壞之分,決定好壞的往往都是個人(又或者被單一價值強姦到世界二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