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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現代企業運作中,職場流動性逐漸增加,尤其是多分店經營模式下,員工被調派到其他分店的情況屢見不鮮。然而,當員工面臨不想接受的調動時,是否有權利拒絕,甚至要求資遣費?本文將探討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並根據相關法院判決,來說明雇主調動員工的合法性,以及員工的權利保障。
【案例事實】
小王是一家大型連鎖店的員工,工作表現良好且穩定,但有一天卻收到公司通知,要求他調到距離目前工作地點50公里以外的分店上班。小王認為這樣的調動會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且交通成本增加,無法接受調動要求。小王詢問公司,若他拒絕調動而離職,是否能要求資遣費?
【法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4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制度解析】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遵守以下五項原則:
(一)企業經營需求與無不當動機:
雇主應證明調動是基於公司經營需求,並非懲罰或其他不當動機。若只是為了滿足管理方便或臨時性需求,而未能證明業務上必要性,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二)薪資與勞動條件不應不利變更:
調動後的職位、工資和其他福利不應比原來更差,否則屬違反勞動契約原則。換言之,員工工資或勞動條件若因調動而受到不利影響,調動命令即可能被認為無效。
(三)工作適任性:
新工作地點的工作內容應與員工能力相符,若調職後無法勝任新工作,則此命令可能失效。
(四)距離及交通協助:
若新工作地點距離遙遠,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交通補貼,以減少員工的生活影響。
(五)考量員工及家庭利益:
調動可能影響員工及其家庭生活,尤其在家庭負擔較重的情況下,應謹慎考量員工的接受度及實際生活困難度。
二、雇主是有調動權的,只是不能濫權!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00號判決也指出,應綜合考量企業需求與勞工個人利益,避免過度影響其生活。若調動在合理範圍內,且無重大生活不利益,員工應尊重雇主的調動權;反之,若未依上述原則辦理,員工則有可能主張雇主權利濫用,並拒絕接受調動,甚至申請資遣費。
三、那勞工如果不接受調動要離職,還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承上述,勞工能不能要求資遣費,就要看雇主的工作調動是否合法:
(一)如果是合法調動:
1.雇主如果是合法調動,勞工有配合的義務,勞工自請離職,雇主是不用支付資遣費用的。
2.那如果勞工不願配合而未到勤,那雇主可以解僱勞工嗎?
如果勞工無故未到勤,那雇主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終止勞動契約(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二)如果是違法的調動職務:
那勞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就可以單方面不用預告期終止僱傭契約,還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向雇主要求資遣費用喔!
【小結】
在判斷雇主調動權是否合法時,應考量調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對員工生活的影響。若雇主未能合理遵守上述五原則,該調動命令則可能屬權利濫用,員工有權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若您或您的公司面臨類似爭議,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確保權益受到保護。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勞資法規處理經驗,竭誠為您提供詳盡的法律諮詢與支援,助您在職場上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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