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跑路,薪水都沒給怎麼辦?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被公司欠薪11萬元 告贏了僅拿回1萬!

怎麼會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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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急喔!法律還是有的。

💪勞基法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基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行政解釋

💪勞工應如何保障己身權益。
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時,應向雇主取得證明俾於嗣後持憑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1、5台77勞動2字第11410號函

💪確有積欠工資事實,勞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應如何墊償。
所提文件無法足資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時,勞保局得先依其投保薪資或比照其他勞工之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21台78勞動2字第00847號函

💪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應不予墊償。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81年1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24717號函辦理

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員,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1日台82勞動2字第18638號函

💪其他重要函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須知

一《 申請墊償要件》

(一)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二《 申請墊償範圍》
(一)範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對象

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
符合上開規定之非本國籍勞工,其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

(三)金額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不予墊償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各款給與,則非屬墊償範圍。

預告工資」及「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係因勞動契約之終止,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乃屬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附隨義務,與前開規定「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之範圍不符,故非屬墊償範圍。

墊償業務詳細規定

以上規定用口白簡單說

💁申請者身分符合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公司確定已處於歇業、清算宣告破產狀態。

💁公司必須有提繳工資墊償基金。

💁墊償範圍僅為歇業、清算宣告破產前六個月的積欠工資、資遣費

💁勞工朋友務必留存薪資明細,以證明薪資、有扣繳勞保費、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

其他法律規定

💪聲請假扣押裁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民事強制執行


💪是否可以提告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負責有限責任,求償的對象只限於公司。

而且勞動契約(契約關係)是存在於員工跟公司(法人身上),而非與公司負責人之間。

💪負責人其他法律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 54-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永遠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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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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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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