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個大問題,但哲學家告訴我們人們有時候可能並不清楚平等的內涵。假設國王要分配財產給三個兒子:大兒子是個犬儒主義者,只需要簡樸的物質條件就可以過著滿足的生活;二兒子是個享樂主義者,需要更多的物質資源才能感到滿足;小兒子是個身心障礙者,需要和二兒子相等的資源才能過同樣滿足的生活。請問:如何分配才算是真正的「平等」?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釐清兩個問題。首先,這不是人們過去習慣如何使用「平等」這個語詞的問題。即使我們在字典裡找到了平等的定義,也只不過代表人們習慣這樣使用這個語詞,而不代表這樣的理解是有道理的。換而言之,我們要找的不是平等的語意,而是理想的平等「應該是」什麼樣子。
再者,我們要問的不是怎樣的分配最好,而是怎樣的分配最平等。假設有人主張應該基於博愛的精神而分配給小兒子較多資源,他的意思其實不是這樣的分配是平等的,而是:這種分配可能不平等,但基於其他更重要的價值,我們應該如此分配。如此一來,我們還是不知道平等的內涵是什麼。但如果不知道平等的內涵是什麼,他要如何主張其他的價值更重要?因此,我們還是應該先研究出理想的平等是什麼,方能考慮加入其他條件的整體分配問題。
針對平等的內涵,有人可能會用教科書上「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區分來回應:形式平等,或者說齊頭式平等,不是真平等,我們應該給小兒子更多資源,方能實現實質平等。然而,這組區分並不足以解決我們的問題,因為它並沒有解釋:為什麼給二兒子和大兒子相等的資源不只是齊頭式平等?實質平等難道不會要求我們給二兒子更多資源,甚至和小兒子同樣多,好讓他們過同樣滿足的生活?這些問題來自於「實質平等」的內涵過於模糊。也就是說,即使我們使用了這組區分,我們也還是必須回答「平等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的問題。
這篇文章介紹德沃金對於平等的見解,主要是奠基於他在1981年發表的兩篇文章,分別對應到這篇文章的上下篇。我的寫作可能會比德沃金淺白易懂,但仍然需要一點基礎才能看懂,也許試著跟著思考會是好的方式。如果我有寫得不對或不好的地方,還請不吝指正,也歡迎討論交流。
對於怎樣算是實質的平等,德沃金將各家各派的主張歸納為主要的兩類:「福祉平等」與「資源平等」。如同其名稱所示,福祉平等是以「個體福祉」的平等為平等的標準:當我們無法透過分配資源來讓每個人的福祉更相等,這種狀態就是達成了福祉平等。在前述國王分財產的例子中,福祉平等的倡議者可能會主張:應該要給大兒子較少資源,並給二兒子和小兒子更多資源,好讓他們三個人達到相同程度的幸福感,這才是真平等。
另一方面,資源平等是以「可分配資源」的平等為平等的標準:當我們無法透過分配資源來讓每個人的資源更相等,這種狀態就是達成了資源平等。在前述例子中,資源平等的倡議者可能會主張:應該要給三個人等量的資源,儘管他們可能會產生不相等的幸福感,但這才是真平等。
顯而易見地,這兩種平等觀都會產生部分違反直覺的結論:福祉平等讓擁有昂貴品味者擁有更多資源,資源平等沒有讓身心障礙者擁有更多資源。這些結論對於許多人而言是反直覺的,也是這兩種觀點的支持者必須去處理的問題。
德沃金反對所有福祉平等,主張某種資源平等。這篇文章將介紹他對於福祉平等的討論:他提出多種可能有道理的福祉平等理論,並且逐一反駁。
福祉平等主張應該透過分配來讓每個人的福祉相等,但這個「福祉」是指什麼?按照對於福祉的不同理解,德沃金區分不同派別的福祉平等。首先是「成功理論」的福祉平等,這個派別將福祉理解為個人實現目標或偏好的程度。這看起來符合直覺,因為個人目標的實現的確會很大程度地影響一個人的幸福感。問題在於:任何目標或偏好的實現都應被納入福祉平等的分配嗎?
德沃金首先排除了政治偏好和非個人偏好。所謂的「政治偏好」,是指個人對於社會政策的偏好,例如資源分配的方式。如果將這種偏好納入考量,政治分配就會陷入某種循環當中。當某種福祉平等的分配被達成了,該分配會滿足某些人的政治偏好,同時不滿足某些人的政治偏好,使得每個人的福祉量發生改變,從而需要重新進行分配,然後再度面臨同樣的狀況。進一步言,不論這樣的分配最終能否被達成,把對於分配方式的偏好納入福祉的考量本身就是奇怪的,因為分配方式的基礎應該是正義,而不是個人偏好的滿足。
所謂的「非個人偏好」,是指對於個人以外事物狀態、但又不直接涉及政治的偏好,例如希望人類發現外星人,或是希望復育櫻花鉤吻鮭。福祉平等不需要確保這些偏好被滿足的程度是平等的,外星人愛好者的偏好沒有被滿足,不代表我們應該在其他方面補償他。我們在政策討論的過程中可以將某些非個人偏好納入考量,例如應否積極復育櫻花鉤吻鮭,但這並不代表人們應該在這類偏好的滿足上達到平等,這兩個問題似乎是不相關的。
基於上述討論,福祉平等對於「讓每個人福祉相等」的主張應該不是關注政治的偏好或非個人的偏好,而是關注個人的成功。這歸根究柢是因為平等是要在個人之間達成某種公平分配,但政治或非個人的事物都不屬於個人,所以儘管它們和個人偏好可能有關,也不是福祉平等主要關注的對象。相對地,成功理論的福祉平等關注每個人在個人成功方面的平等性,例如選擇讀法律的人最終是否達成了相同程度的成功、讀法律和讀藝術的人是否在個人志向上獲得了相同程度的滿足。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成功程度較低者應該獲得某種程度的補償。
進一步言,個人成功又可以區分為「相對成功」和「整體成功」。相對成功是指個人在特定目標上的成功程度,例如傑出的律師比普通的律師更成功;整體成功則是指個人在整體人生抱負上的成功程度,例如成為普通的藝術家可能會比成為傑出的律師更成功,因為對於這個人來說成為藝術家更有價值。針對這兩種意義的福祉平等,德沃金分別提出了反駁。
相對成功衡量特定目標的成功程度,會面臨目標難易度不同的問題。舉例而言,追求平淡生活的人會比追求享樂生活的人更容易達成目標,在相對成功的意義下擁有更高的福祉,但平等會要求我們將更多資源分給追求享樂生活的人,好讓他和其他人擁有相同的成功程度嗎?這似乎是不合理的。
整體成功衡量整體人生抱負的成功程度,會面臨跨人際翻譯的問題。舉例而言,傑克認為自己的人生「非常成功」,吉兒認為自己的人生「普通成功」,這就代表傑克的整體成功程度比吉兒更高嗎?未必,因為有可能他們描述成功的尺度不同,吉兒的普通成功或許比傑克的非常成功還成功。此外,他們對於成功的評價涉及自身的深層價值觀,而且這些價值觀經常不相同,例如犬儒主義與享樂主義看待成功的方式大不相同。如果這些價值觀彼此不相容,而且我們無法斷定何者才是真理,就無法做出跨人際的福祉比較。
德沃金設想福祉平等的支持者可能會提出一套共通的價值觀來解釋每個人整體成功的程度,比如是否可以對於自己未擁有的事物感到合理的遺憾。舉例而言,沒有人可以對於自己未擁有超能力或超長的壽命而感到合理的遺憾,但可以對於自己沒有得到應得的事物感到合理的遺憾。
然而,德沃金指出這類理論的問題在於需要預設其他理論來解釋什麼是「應得的事物」,而該理論必定會涉及對於公平分配的主張,造成福祉平等陷入自我矛盾。舉例而言,如果應得的事物是平均分配的事物,就代表真正的平等是平均分配,而不是福祉平等,或至少代表福祉平等本身不足以作為平等的基礎。我們的提問是平等的內涵是什麼,福祉平等的回答是個人整體成功的平等,但當被問到如何衡量個人的整體成功,福祉平等卻必須訴諸自身以外的平等觀念來回應,這就是德沃金所說的自我矛盾。
綜上所言,基於成功理論的福祉平等無法提出衡量成功的適當基準:相對成功會面臨難易度的問題,整體成功會面臨跨人際翻譯的困難,而如果提出其他理論來衡量成功,又會陷入自我矛盾的處境。
如果基於成功理論來解釋福祉無法使福祉平等成立,則福祉平等的支持者可能會轉而尋找其他基礎。德沃金考慮了至少兩種基礎:一個是從個人感到享受的程度來評估福祉,另一個是從客觀的幸福標準來評估福祉。
從個人感到享受的程度來評估福祉,會面臨和成功理論的福祉平等相似的問題,那就是每個人容易感到滿足的程度不同。相較於享樂主義者,生活淡泊的人更加容易認為自己感到滿足,但因此給享樂主義者較多資源似乎是不合理的。
進一步言,以享受為標準還會面臨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每個人重視的東西不同,例如一個生活淡泊的人雖然更容易在享受上達到滿足,但他有可能想把資源投入在其他不會帶來享受的事物上,卻可能因為已經達到和其他人相同的享受而無法獲得更多的資源。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僅因為自己重視的不是享受,而是其他事物,而得到較少資源,從而無法從事自己想做的事,這並不公平。
如果要從客觀的幸福標準來評估福祉,就必須先提出客觀的幸福標準,例如提出一份清單,上面寫著每個人應該享受多少程度的物質生活、人際關係、自我實現等。如果有人在任何方面的福祉低於這份清單,則他可以對自己的生活感到合理的遺憾,而政府應該給他更多資源去提升他在該方面的福祉。
以客觀標準作為福祉平等的基礎會面臨兩個層次的問題。首先,德沃金在乎的是這會造成理論的自我矛盾。他認為這種有關人可以對自己的生活感到多少遺憾的測試必定會依賴個人應該擁有多少資源的假設,而這和成功理論的福祉平等相同,額外的公平分配理論會和福祉平等發生衝突,造成自我矛盾。這段推論的前半段不容易理解,而德沃金做出的解釋也不多。
我的補充推論是:在我們制定福祉的客觀標準的清單時,必定會考慮到個人應該擁有多少資源,而這些資源應該可以在各方面帶來多少福祉,進而形成一份清單。然而,在我們考慮到個人應該擁有多少資源時,我們其實已經有一套公平分配的理論,這個理論和福祉平等是不同的理論,這會構成德沃金所說的自我矛盾。我更傾向於把這種矛盾描述為一種兩難:要不是個人應該擁有特定資源的觀點才是真平等,造成福祉平等無法作為根本的平等觀念,就是福祉平等才是真平等,但個人擁有特定資源的觀點無法成立,福祉平等也失去了進行分配的基礎。無論是哪邊,客觀理論的福祉平等都無法自圓其說。
再者,客觀理論可能有侵犯個人自主權或違反自由主義原則的問題。試想,假設福祉的客觀標準包含相當程度的友誼,某個人幾乎沒有朋友但不注重友誼。這時政府應該給他更多資源去交朋友,但他就是不在乎朋友,他就是想過著隱士般的生活。此時,政府對他的補助不但沒有意義,也侵犯他對於自身生活的自主權。用羅爾斯的話來說,注重友誼的觀點可能是基於某種對於宇宙或人生的「全面性學說」。每個人所抱持的全面性學說不盡相同,政府不應該將特定的價值觀施加在自由社會的公民身上。也許客觀理論的擁護者可以透過審慎地挑選客觀標準來避開違反自由主義原則的問題,但這個問題至少是他們必須去面對和處理的。
綜上所述,成功理論以外的福祉平等基礎,不論是主觀的享受還是客觀的標準都會面臨問題。也許這些理論還沒有窮盡福祉平等所有可能的進路,但這至少表示尋找福祉平等的基礎有其困難:要不是過於主觀而無法處理每個人對享受的不同態度,就是過於客觀而需要援引其他公平理論,進而造成自我矛盾。如果主觀和客觀的基礎都不管用,那最佳的解釋或許是這個理論行不通。
最後,德沃金回到兩種平等觀看似違反直覺的地方:福祉平等讓擁有昂貴品味者擁有更多資源,資源平等沒有讓身心障礙者擁有更多資源。在這兩個例子上,他試著指出:福祉平等無法合理處理昂貴品味的問題,而且即使在障礙者的問題上也未必做得更好。
首先,德沃金考慮福祉平等的支持者是否可以透過妥協來處理昂貴品味的問題。他區分妥協與自我矛盾:前者是獨立原則之間的權重,而後者是對原則自身的否定。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福祉平等是否能在不否定自身原則的情況下調整理論,以排除昂貴品味案例的不合理結論。舉例而言,支持者可能援引效益原則,指出發展昂貴品味可能會降低社會總體福祉,所以對於發展昂貴品味者的補償應該受到限制。
假設某人發展了昂貴品味,造成他在本來擁有的資源下僅能獲得比其他人少的福祉,這時福祉平等可能會主張應給予其補償,好讓他擁有和其他人相同的福祉。然而,這會造成總體福祉略微下降,因為本來要分給其他人的資源被分給了他,這使得每個人的福祉都下降了一點。按照效益原則,造成總體福祉下降的行為是道德上錯誤的。因此,政府不應該鼓勵這樣的行為,所以也不應該對於發展昂貴品味者做出補償,即使他因而僅有比其他人少的福祉。
然而,德沃金認為福祉平等對於昂貴品味的處理並不是如此。對於福祉平等而言,限制補償的理由並不是因為整體效益,而是因為平等本身如此要求。這段論述的意思應該是:福祉平等的支持者通常不是主張「平等要求補償昂貴品味者,但是考量到整體效益所以不應補償」,而是主張「平等本身不要求補償昂貴品味者」。倘若如此,則就如同德沃金所說的,這種妥協不是平等與效益之間的妥協,而是平等內部的妥協。但平等內部並沒有效益原則,所以這是平等內部的自我矛盾。這個論點同樣可以表現為一種兩難:要不是平等本身要求補償昂貴品味者,這個結論本身違反直覺,就是平等本身不要求補償昂貴品味者,但這在福祉平等下會造成自我矛盾。
除了基於效益原則的妥協,德沃金還考慮了基於公平性的妥協:如果某人明知道發展昂貴品味會減少他人的福祉,卻仍然執意去做,他就違反了公平性的概念,所以不應該獲得補償。然而,這種妥協也會面臨自我矛盾問題:違反公平的指控預設了某種平等份額,但如同前文的批評,從成功理論或享受程度都無法合理地形塑出平等份額的概念。如果要支持平等份額的概念,就必須使用其他的平等理論,這將造成福祉平等內部的自我矛盾。換而言之,福祉平等的支持者必須要在平等內部找出公平性妥協的基礎,否則同樣會造成福祉平等的自我矛盾。
比較這兩種妥協方式,我認為公平性的妥協較有希望。德沃金對於公平性妥協的反駁並不徹底,因為只要福祉平等的支持者可以從福祉平等的內部找出平等份額的合理基礎,就可以主張福祉平等的概念將推導出不應該補償昂貴品味者的結論。這個回應是否能成功,取決於福祉平等能否成功回應前文所述的,有關福祉平等無法對於福祉做出適當解釋的挑戰。
再者,德沃金試圖指出福祉平等未必能給予身心障礙者較多資源。福祉平等看似可以給予障礙者更多資源,是因為我們預設障礙者在相同資源下僅能實現較少的福祉。德沃金認為,這或許在統計上為真,但有些障礙者之所以僅有較少福祉,是因為他們沒有獲得和其他人相等的資源,而有些障礙者在獲得和其他人相等的資源後,甚至可以實現較其他人而言更高的福祉。對此,德沃金認為理想的理論應該補償所有障礙者,而不是僅補償那些在相同資源下僅能實現較少福祉的障礙者,儘管這些人可能佔大多數。
綜合以上兩點,德沃金認為福祉平等無法透過理論的妥協來適當回應昂貴品味的問題,也無法對於障礙者做出足夠全面的補償。德沃金支持的理論--資源平等--是否能做得更好?這是他在這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所要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