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紹資源平等的主張之前,我想先闡明德沃金認為一個「好的平等理論」應該具備的特性:敏於志向,鈍於稟賦。他認為平等蘊含兩種不同的要求:「敏於志向」是指分配必須反映出個人選擇所造成的效應,包含對他人所造成的效益或成本;「鈍於稟賦」是指分配不應該讓天賦差異過度地影響到收入差異。這捕捉到人們對於平等的某些看法,比如人們經常會認為天賦具偶然性,應該減少由這種偶然事物所造成的收入差異,但也會希望表彰個人選擇的價值,而不只是平均地分配收入。這兩者在一方面要求減少差異,卻在另一方面要求反映差異。德沃金認為它們都是平等的重要內涵。
德沃金認為福祉平等不是好的平等觀,理由除了上篇文章提及的論點,歸結而言也可以說是因為它不符合「敏於志向」的標準:它沒辦法適當反映每個人做出的不同選擇的價值,例如花更多時間投入生產的人本就應該獲得更多收入,而願意在早年進行較少消費者本就應該在晚年獲得更多資產。就此而言,福祉平等固然能讓人們在「幸福」這項人們重視的事物上達到平等,其分配方式卻過於粗糙而無法完全達成「好的平等理論」的要求。
那麼,「資源平等」是否能更好地達成這兩個要求呢?
資源平等是以「可分配資源」的平等為平等的標準:當我們無法透過分配資源來讓每個人的資源更相等,這種狀態就是達成了資源平等。然而,怎樣算是達成了「資源相等」?如果將各項資源換算成金錢,則當每人擁有的資源在金錢價值上達到相同,就算是達成擁有資源的平等嗎?對於德沃金而言並非如此。一項資源對於每個人有不同的價值,所以即使每個人擁有的資源在金錢價值上達到相同,仍然會有人更偏好其他人的資源組合。德沃金將這種判斷方式稱為「忌妒測試」:平等的分配意味著沒有人會偏好其他人的資源組合勝過自己的。
基於這種判斷方式,德沃金重視「市場」在經濟分配中的地位。他指出,傳統的政治學家經常認為市場會造成不平等,把市場放在平等的對立面。然而,德沃金認為市場有定價的功能,必須在資源平等理論中佔有重要地位。他提出的情境是在荒島上的船難倖存者們,應該如何分配島上的資源才算是平等?
對此,他認為必須依賴市場機制,使用「拍賣會」來進行分配:給予每個人相同數量的代幣,並將每項可分配的資源列為拍賣標的,在拍賣會開放競標。在所有標價確認後,拍賣師會檢查這些標價的集合是否可以「清空市場」並讓所有人都滿意。意思是說:是否每件商品都被售出,而且都僅有一人得標。此外,剩餘的代幣並無作用,所以每個人應該都會希望將代幣用盡,直到無法買到任何他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如果這些標價的集合無法清空市場,或是有人不滿意,競標將會被重新進行,直到清空市場且所有人都滿意。這將會是個漫長的過程。
德沃金認為如此得出的分配結果將滿足忌妒測試。因為在拍賣結束後,任何人的資源組合都是每個人在拍賣時可以用等量的代幣購買的,但人們最後選擇了自己那組,代表他更偏好自己那組而非別人那組,也就通過了忌妒測試。此外,資源的組合也不是任意的,因為那是透過所有人平等參與的競標過程來確定的。也許會存在不只一種可以通過競標與忌妒測試的組合,但我們只需要確定現在這組是奠基於平等參與,而且滿足忌妒測試,這樣的分配就是平等的。
這樣的分配會受到運氣的影響,因為環境中存在哪些資源受到運氣影響,而自己喜好的資源受他人喜好的程度也受到運氣影響。然而,德沃金認為這些人並不能抱怨分配是不平等的。究其原因,我認為是因為拍賣會讓商品的價格反映出人們的需求,使得每個人所擁有的資源受他人需要的程度是相同的。在這個意義下,每個人擁有資源的價值是相同的。這種分配並沒有更優待或偏袒特定的人,所以是平等的。
在開始進行生產和交易之後,忌妒測試很快就會失效,因為生產和交易的損益都會受到運氣的影響。德沃金將運氣分為「選擇運氣」(option luck)和「純粹運氣」(brute luck):前者影響經過慎思與計算的結果,而後者影響未經計算的結果。他承認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程度之別,但在許多情況下我們還是可以做出區別,例如某個正常生活的人罹患癌症可能是受到純粹運氣的影響,但如果是長期吸菸的人罹患肺癌,則受到選擇運氣的影響可能比較大。這組區分的意義在於:我們通常會認為受選擇運氣影響而產生的不平等比較可以接受,而受純粹運氣影響而產生的不平等應該被改善。
德沃金認為我們有方法可以連結這兩種運氣,那就是「保險」,因為購買保險的決定是經過慎思與計算,而且保險可以減少純粹運氣帶來的損害。儘管受損害者仍然受到較多損失,但保險讓他有機會透過選擇來降低純粹運氣的損害,這使得他擁有更好的選擇運氣。舉例而言,發生交通意外的人可能是受純粹運氣影響,但如果他有購買相關保險,則他會擁有較好的選擇運氣,因為他購買保險的選擇減少了他本來會受到的損失。
德沃金將保險作為一種處理運氣差異的解方:透過保險,人們將不可接受的純粹運氣轉化為可接受的選擇運氣;而不買保險也是經過計算的選擇,所以不買保險而受到的損失也是基於可接受的選擇運氣,這使得人們的財富產生可接受的差異。對此,德沃金自問這種差異是否會威脅到資源平等的合理性,而他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人們應該為自己所選擇的生活付出代價。一方面,是他們自己選擇這樣的生活。另一方面,如果冒險而得的收益會被完全剝奪,就不會有人願意冒險;而如果冒險而受的損失會被完全補償,則所有人都會想要冒險,而冒險也就不會有額外的收益了。在這個意義下,承受損失的風險可以說是他們選擇的一部分,除了我們有理由去禁止特定形式的賭博,我們不應該去剝奪人們做出這種選擇的自由,而基於這種選擇的財富差異也應該被接受。
基於選擇運氣的概念,德沃金調整忌妒測試,加入賠率的向度。假設某人做出的選擇風險很小,但收益很高,則其他人可以合理地忌妒他有機會做出這種選擇。但如果該選擇的風險和收益都很高,而他成功了,則其他人不應該只忌妒他最終得到的收益,而不考慮他背負的風險。就此而言,我們應該確保選擇有合理的賠率,以及每個人都有機會做出這些選擇。
保險的概念可能面臨的問題是:天生的障礙者沒有機會為他們的障礙購買保險,因為他們的障礙已成事實,沒有機會在事前買保險來降低損害。對此,德沃金的回應是採取「假說保險」:障礙者不必為自己的障礙買保險,而是我們可以想像人們平均而言會願意為生為障礙者的風險買多少保險,並透過稅收的方式來進行保險,並提供障礙者相應的給付。
對此,進一步的批評是:人們可能無法想像自己在出生前願意買多少保險,因為保險的選擇涉及自己想過何種生活。在成為實際的人之前,人們對於自己想過的生活並無任何想法,所以無法決定要買多少保險。這個問題不是難以回答,而是在原則上無法被回答。不過,德沃金認為我們不需要做出如此個人化的判斷,而只需要做出一般性的判斷,也就是透過估算來進行推測。我試著進行實際估算:也許我們可以統計生為障礙者的機率,以及平均而言的相應損失,進而從期望值的角度估算出每個人理性上應該會買多少保險。或者反過來,先假定我們要補償障礙者到什麼程度,例如確保每位障礙者的收入能夠達到基本生活水平,再回推需要對每個人收取多少保費。無論如何,這種估算不可能是完全精準的,但至少我們可以透過保險的概念來更接近真正的平等。
統整以上論述,德沃金最根本的主張其實是選擇運氣可以證成財富差異。在這個大前提下,他透過保險來連結純粹運氣和選擇運氣,並透過假說保險來處理天生障礙者的補償。我認為選擇運氣的概念值得爭論。如果這個概念在理論上可以成立,則透過假說保險來補償障礙者的策略可能是很有希望的,因為這個策略可以在保留財富差異合理性的情況下對於障礙者做出適當的補償。
除了運氣,還有其他因素會造成財富的差異,從而使得忌妒測試無法被滿足。但不是所有的忌妒都是合理的忌妒。德沃金在忌妒測試中加入時間的向度:忌妒的對象應該是他人持續整段人生的職位與資源,而不只是特定時間點的生活。假設某人努力工作或減少消費,最終累積了更多財富,則人們不能只忌妒他最終得到的財富,而不把他之前的努力或節儉納入考量。在歷時性的忌妒測試下,工作態度和消費習慣都不是會使得忌妒測試失敗的因素。
然而,如果把才能的因素納入考量,歷時性的忌妒測試可能仍然無法被通過,因為人們可能不是因為過去不努力或不節儉而忌妒他人現在的資源,而是因為他人有更適合生產的才能,這並不能歸咎於個人的選擇。就此而言,即使每個人最初擁有的資源是平等的,也可能在生產過後產生不平等。
對於這個問題,德沃金先將資源平等和「公平起點理論」(starting-gate theory of fairness)做出區別。該理論抱持一種機會平等的觀點,主張我們應該讓人們站在公平的起跑線,也就是確保資源與機會的平等,但在起跑之後,人們各自憑著自己的才能和努力來創造財富,這造成的差異並沒有不平等。德沃金指出,這個理論同時主張初始的平等資源,又要求後續的自由放任,這兩個原則是衝突的:如果真正的平等是資源平等,則後續的自由放任就違反平等;如果真正的平等是自由放任,就沒有理由支持在最初平均分配資源。就此而言,他認為公平起點理論是這兩種原則「無法被辯護的結合」。
資源平等不同於機會平等,不只要求初始資源的平等。對於才能造成的不平等,德沃金主張以所得稅來進行重分配。他認為這是一種合理的妥協:一方面,這能保留個人選擇職業與生活方式的自由,使選擇的收益可以反映出選擇背後的成本與風險;另一方面,這也可以減緩才能造成的不平等。他認為這種妥協不會造成矛盾,因為這兩者都是平等要求的:敏於志向,鈍於稟賦。前者要求我們應該讓人們的選擇可以產生差異的結果,後者要求才能的差異不應過度影響分配的結果。對於德沃金而言,這兩個要求的平衡點就是採取所得稅制度。
此外,保險的概念也適用於缺乏才能的情況。我們可以設想人們會願意為自己缺乏特定技能的可能性購買多少保險,這種保險能確保人們獲取特定程度的收入,但保費必須從未來的收入中扣除。指定的收入等級愈高,獲得補償的機率就愈大,因而需要負擔較多保費。如果這份保單實現,也就是獲得補償,則仍然需要被扣除高額保費;但如果這份保單未實現,沒有獲得補償,反而還要被扣除高額保費,等於蒙受巨大損失。理性上,這樣的保險選擇可能並不划算。相反地,當指定的收入等級愈低,該保險選擇就愈合理。我們可以採取假說保險的方式,設定特定的投保等級,例如基本生活水平,進而以稅收來收取保費。當然,我們也可以提出制度來確認被保險人工作的意願,例如要求他提供找工作或進行教育訓練的相關證明,以確保我們補償的對象是「稟賦不足」。
統整以上論述,資源平等對於基於才能差異的財富差異抱持和公平起點理論不同的看法,認為這是有待改善的不平等。然而,我們難以區分財富差異中「志向」和「稟賦」的部分,所以採用所得稅制度作為妥協的方式,同時採用對於就業和收入的假說保險來確保稟賦不足者可以獲得適當的補償。
最後,德沃金將資源平等和其他分配理論進行比較,特別是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他的評論主要在於三個方面。第一,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針對社會經濟地位最弱勢的族群進行補償。德沃金認為這是有條件的朝向福祉平等,所以廣義上屬於資源平等,因為羅爾斯並沒有考慮各個群體在結果上的福祉,而是以各個群體所獲得的資源作為分配的依歸。就此而言,差異原則和福祉平等都要求補償弱勢,但差異原則是以最弱勢的群體為補償對象。對此,德沃金認為對於弱勢群體的界定具有任意性,可能會忽略特定類型的弱勢者,例如羅爾斯以社會經濟地位作為標準,富裕的障礙者就無法在差異原則下被補償。反觀資源平等以保險的概念進行補償,不只可以針對障礙者或失業者進行補償,而且在假說保險的理念下保有補償其他對象的可能。
第二,德沃金認為差異原則對於最弱勢者以上的分配變化不夠敏感。舉例而言,假設發生了災難,我們必須在「些微降低最弱勢者地位」和「巨幅降低最弱勢者以外的人的地位,使得他們幾乎和最弱勢者一樣貧困」之間做出選擇,差異原則永遠會支持後者。然而,後者可能不總是正確的,但差異原則無法對於最弱勢者以上的分配情況做出考量,而只是永遠要求補償最弱勢者,這是不合理的。
第三,差異原則是由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所得出,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論證原初立場會更支持資源平等?德沃金認為這將會是失敗的或誤導的,因為原初立場和資源平等在政治哲學中的定位不同:原初立場是為了建立平等的背景,即建構正義理論;資源平等則是在已選擇平等的情況下,執行平等的方式。就此而言,他認為資源平等是解釋為何原初立場是有用設計的理論,從而可以是「更深層的理論」。
我認為德沃金這裡的論述令人困惑:一方面,資源平等是用來執行平等的概念,是實踐性的理論;另一方面,資源平等比用來建構正義理論的原初立場更深層,又似乎是理論性的理論。我試著做出解釋:資源平等的作用是解釋理想的「平等」概念,所以和執行平等有關;而唯有先確認了平等的內涵,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才能判斷是否要選擇這種平等。就此而言,即使資源平等未必是「最深層」,其重要性也不容忽視,因為解釋規範內涵的重要性並不亞於解釋人們為什麼應該要遵守這樣的規範。此外,資源平等關乎平等的執行,所以不像原初立場那樣遮蔽許多知識,而是允許人們擁有盡可能多的知識,特別是關於自我的知識。這使得資源平等更能納入每個人個別的觀念與人生規劃。
德沃金認為好的平等理論必須「敏於志向,鈍於稟賦」,也就是在志向方面能夠表彰個人的選擇與努力,在稟賦方面能夠淡化天賦與運氣的影響。就此而言,他認為福祉平等無法適當表彰個人的選擇與努力,比如在昂貴品味的例子中可能會使得昂貴品味者擁有更多資源;資源平等允許收入受到選擇運氣的影響,以表彰個人的選擇與努力,並透過假說保險來補償障礙者和失業者,以淡化運氣和天賦的影響。整體而言,資源平等是更理想的平等理論。
然而,我認為資源平等的成立有幾個前提條件。首先,初始平等的情境在現實中難以被執行和實現。在現實中,資源業已經過分配。我們既無法收回所有資源來進行重分配,也無法進行類似的拍賣會。加上贈與財產屬於個人選擇,或許我們可以用課稅來減緩繼承財產的影響,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由此所造成的不平等,而這和接受財產者的志向無關。由此看來,資源平等的初始平等難以達成。
再者,選擇運氣到底是「選擇」還是「運氣」?德沃金透過選擇運氣來證成收入的差異,但其中終究有運氣的成分。因此,即使經由選擇運氣而來的差異比經由純粹運氣而來的差異更讓人容易接受,也不代表這種差異應該完全被接受。
儘管有這些問題需要解決,我認為資源平等仍是有啟發性的觀點。「選擇運氣」和「假說保險」都是有待探索的概念,而且可以和原初立場、公平起點理論以及社會主義等分配理論做出區別,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