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王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將其名下的一筆土地留給次子王大明。然而,王老先生過世後,王大明卻發現父親生前曾將該土地出售,顯然與遺囑內容相牴觸。經詢問律師後才明白,根據《民法》第1221條,這屬於「視為撤回」的情形,遺囑中關於土地贈與的部分因此失去效力。本文將會完整介紹有關遺囑撤回的規範。
二、撤回遺囑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針對遺囑的撤回方式,設有明確規範,以確保遺囑人的意志得以真正表達。以下為相關條文的解釋:第1219條(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 規定內容: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法條解釋:
- 撤回遺囑無需特定理由,只要遺囑人有意願即可進行。
- 撤回方式必須以合法遺囑為撤回。
第1220條(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 規定內容: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法條解釋:
- 若新立遺囑的內容與舊遺囑發生矛盾,法律推定新遺囑中的牴觸部分已撤回舊遺囑。
第1221條(視為撤回-遺囑與行為牴觸)
- 規定內容: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法條解釋:
- 若遺囑人於立遺囑後,將遺囑內提及的財產進行出售、轉讓或贈與等行為,則該部分遺囑將視為撤回。
- 因此,遺囑人若有更動財產計劃,應同步修改遺囑,以避免繼承爭議。
第1222條(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
- 規定內容: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 法條解釋:
- 直接將遺囑撕毀、銷毀、塗抹內容、或在遺囑上註明「無效」、「作廢」等字樣,均屬有效的撤回行為。
三、結論
王老先生的案例說明了撤回遺囑的重要性。撤回遺囑是確保遺產規劃符合自身最新意願的重要步驟。無論採取哪種撤回方式,都應遵循《民法》規範,並妥善保存撤回證據,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為確保您的財產能順利依照意願分配,建議在撤回遺囑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要求,保障自身與家人的權益。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專業律師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