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哥:個性熱心,喜歡幫助朋友。
陳先生:王大哥的朋友,事業繁忙,常常忘記處理生活瑣事。
王大哥和陳先生是同母異父兄弟,同住一家,陳先生因為工作忙碌,常常忘記處理繳納地價稅等生活瑣事。王大哥知道後,擔心陳先生因為逾期繳納而被罰款,便主動幫陳先生繳納了幾年的稅款。幾年後,王大哥因為投資失利,急需用錢。他想起之前幫陳先生代墊的稅款,便向陳先生提起此事,希望陳先生能歸還這些錢,不料,遭拒,便一狀告上法院。
他代墊了地價稅費用,並提供了相關的繳費收據作為證據,主張他是幫忙陳先生,出於好心。
陳先生雖然感謝王大哥的熱心幫忙,但認為王大哥是自願幫他繳納稅款的,並沒有事先和他商量或簽訂任何協議。他認為王大哥不應該突然向他索取這些錢。
土地稅法第 3 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民法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第 178 條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1.繳費收據通常由實際繳費人持有,王大哥持有這些收據,應可認定他為實際繳費人。
陳先生雖辯稱稅款由他本人自己繳納(不承認代繳),但未能提供任何繳費收據或繳款單來證明他的說法。
王大哥確實為陳先生代墊了部分稅款,屬於適法無因管理,王大哥可以依法向陳先生請求償還代墊的費用。
王大哥僅就部分年度的稅款提供了繳費收據,對於未提供證據的年度,法院則駁回了王大哥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