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詢問,若繼承多戶房產,繼承人三人打算採公同共有,只有每間每人都算一間的話,那不就會課到囤房稅的差別稅率,這樣很不公平~
查了後,發現政府還蠻人性化的,公同共有的就不算入囤房稅差別稅率,但若是分別共有的,就要計入了,不論持分多少,都算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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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哪些房屋可以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答: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以下12類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且不適用差別稅率,其徵收率請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 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 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 公同共有房屋。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 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 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舉例】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計6戶,其中2戶作出租使用,分別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則這2戶不適用差別稅率,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應以4戶計算。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