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相關法規: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8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在進行團體協約談判時,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8條,協商代表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選出:
- 依團體章程辦理
工會或雇主團體可按照內部章程的規定,依循程序選定協商代表。 -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透過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並投票決定協商代表人選。 - 書面委任超過半數會員同意
向所有會員發出通知,並經過過半數會員以書面方式委任代表。
⚠️ 注意事項:
- 原則上,協商代表必須是該工會或雇主團體的會員。
- 若對方(工會或雇主)以書面同意,可例外委任非會員擔任代表。
- 代表人數應以協商需求為準,避免不必要的人數增加影響談判效率。
三、實務考量
- 確保勞資對等權益
法律規範的核心在於保障勞資雙方平等參與協商,使談判結果能夠反映雙方真實需求。 - 多個工會或雇主團體的情況
若同一方有兩個以上的工會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要求,且無法協商產生代表,則代表名額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
四、重點總結
✅ 代表產生方式: 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決議、書面委任。✅ 協商精神: 強調透明、公平,並確保雙方誠信協商。
✅ 影響與應用: 代表選任程序影響談判過程與結果,實務上若產生爭議,將依法定程序審視其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