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法令,傷最大!
連業界都不是很清楚,更何況是公司與民眾。
你們家的移工住宿地點,如果要變更,可不是跟台灣民眾一樣,說搬就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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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書面通知
是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喔!
就服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57條第9款是規定什麼呢?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行政命令很多耶,一個不小心馬上掛掉。
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九)
- 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住宿地點或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之變更,未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者。
- 按雇主違反左列行為之次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一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不只這樣喔,還有罰鍰!
- 依據就服法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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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好嚴格的管理法令,所以有空的時候,雇主一定要跟拜神明一樣,三不五時誦經一番。
才有可能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