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法令,傷最大!
連業界都不是很清楚,更何況是公司與民眾。
你們家的移工住宿地點,如果要變更,可不是跟台灣民眾一樣,說搬就搬呀。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行政命令很多耶,一個不小心馬上掛掉。
好嚴格的管理法令,所以有空的時候,雇主一定要跟拜神明一樣,三不五時誦經一番。
才有可能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