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特休補救曠職?有這些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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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上班族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因為突發狀況沒辦法提前請假,事後才想用特休來補曠職。那這樣到底行不行得通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 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休原則上要事前安排!但臨時有事沒先請,還能補請嗎?🤔

✔️ 可以補請,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 公司也不能隨便拒絕,必須有合理原因


⚖️ 法院怎麼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訴更一字第68號判決)

👨‍⚖️ 公司能拒絕特休的理由只有兩種:

1️⃣ 有急迫經營需求(例:人手不足 🏃‍♀️🏃‍♂️)

2️⃣ 員工個人請假太頻繁影響工作(常常臨時請假 😵)

📣 拒絕前還要「先協調」!

➡️ 沒經過協調、沒合理說明就拒絕 ❌ 違!法!


⏰ 那如果已經曠職,事後補請還來得及嗎?

💡 關鍵看「理由正不正當」:

✅ 可以補請的情況

  • 突發疾病 🤒
  • 家庭緊急事故 🏡🚨

❌ 不行的情況

  • 無故缺勤 🛌+沒說明 ➡️ 這種情況即使事後補請,雇主還是可以記曠職!

📌 勞動小小百科提醒:

🗣️ 臨時沒辦法事前請假?記得——

🔸 盡快說明原因

🔸 主動跟公司溝通

🔸 公司不理你?找勞工局或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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