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班族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因為突發狀況沒辦法提前請假,事後才想用特休來補曠職。那這樣到底行不行得通呢?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 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休原則上要事前安排!但臨時有事沒先請,還能補請嗎?🤔
✔️ 可以補請,但必須有「正當理由」
✔️ 公司也不能隨便拒絕,必須有合理原因⚖️ 法院怎麼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訴更一字第68號判決)
👨⚖️ 公司能拒絕特休的理由只有兩種:
1️⃣ 有急迫經營需求(例:人手不足 🏃♀️🏃♂️)
2️⃣ 員工個人請假太頻繁影響工作(常常臨時請假 😵)
📣 拒絕前還要「先協調」!
➡️ 沒經過協調、沒合理說明就拒絕 ❌ 違!法!
⏰ 那如果已經曠職,事後補請還來得及嗎?
💡 關鍵看「理由正不正當」:
✅ 可以補請的情況
- 突發疾病 🤒
- 家庭緊急事故 🏡🚨
❌ 不行的情況
- 無故缺勤 🛌+沒說明 ➡️ 這種情況即使事後補請,雇主還是可以記曠職!
📌 勞動小小百科提醒:
🗣️ 臨時沒辦法事前請假?記得——
🔸 盡快說明原因
🔸 主動跟公司溝通
🔸 公司不理你?找勞工局或法律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