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有過這種疑問:為什麼法律條文寫得這麼拐彎抹角、似是而非?什麼叫做「不得妨礙通行」?什麼又是「情節重大」、「適當措施」?說得白一點,這種模糊寫法,不就是讓執法人員有更多解釋空間,也讓民眾吃罰單吃得一頭霧水嗎?
這不是你想太多,而是立法技術的「慣例操作」。
其實,法條模糊不是因為立委文筆不好,而是有幾個實際原因:
現實太複雜,法律寫得再細,也不可能一條條列出所有情況。舉例來說,「不得妨礙通行」這種講法,就是讓警方或法院根據當下交通狀況自行判斷,而不是條文寫成「只要擋住右後方機車兩公尺視角就違法」,那樣只會讓大家鑽漏洞。
寫得太清楚、太硬,就會有團體跳出來反對。計程車會說「我怎麼上下客人?」商家會吵「那貨怎麼搬?」為了讓法案順利過關,就乾脆模糊一點,讓每個人都覺得還有一點操作空間。
模糊條文好處是——不管執法怎麼做,立委都有話講:
這種「左右逢源」的操作,在政治圈可不是少見。
模糊法條雖然方便,但也帶來幾個麻煩:
像英國、美國、日本,也都會留模糊空間,但多半會搭配:
台灣的問題不是只有條文模糊,而是執行面也模糊,才會讓人覺得法治是「看人臉色」。
法律要留彈性,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不該成為讓民眾自我懷疑、甚至「搞關係才能安心」的理由。要嘛法律講清楚,要嘛政府說清楚。否則法律就不是保護人民的工具,而變成誰有話語權,誰說了算的舞台。
台灣不是沒有法,是模糊的法太多,清楚的標準太少。
這才是我們該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