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有過這種疑問:為什麼法律條文寫得這麼拐彎抹角、似是而非?什麼叫做「不得妨礙通行」?什麼又是「情節重大」、「適當措施」?說得白一點,這種模糊寫法,不就是讓執法人員有更多解釋空間,也讓民眾吃罰單吃得一頭霧水嗎?
這不是你想太多,而是立法技術的「慣例操作」。
立法者,為什麼你不講清楚?
其實,法條模糊不是因為立委文筆不好,而是有幾個實際原因:
1. 給執法人員一點「彈性」空間
現實太複雜,法律寫得再細,也不可能一條條列出所有情況。舉例來說,「不得妨礙通行」這種講法,就是讓警方或法院根據當下交通狀況自行判斷,而不是條文寫成「只要擋住右後方機車兩公尺視角就違法」,那樣只會讓大家鑽漏洞。
2. 降低政治阻力、好過法案
寫得太清楚、太硬,就會有團體跳出來反對。計程車會說「我怎麼上下客人?」商家會吵「那貨怎麼搬?」為了讓法案順利過關,就乾脆模糊一點,讓每個人都覺得還有一點操作空間。
3. 留一手,立委好做人
模糊條文好處是——不管執法怎麼做,立委都有話講:
- 法官嚴判,他可以說:「法律沒這麼硬啦!」
- 警察放水,他可以說:「法律有授權啊!」
這種「左右逢源」的操作,在政治圈可不是少見。
問題在哪裡?
模糊法條雖然方便,但也帶來幾個麻煩:
- 執法不一致:A區警察罰,B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人民無所適從:紅線不能停,沒畫紅線也不能停?那我到底能不能停?
- 人治空間太大:「有關係就沒關係」常常在這種模糊地帶發生。
那其他國家怎麼做?
像英國、美國、日本,也都會留模糊空間,但多半會搭配:
- 明確的行政解釋指引
- 強制透明的執法準則
- 可供查詢的裁罰紀錄或判例
台灣的問題不是只有條文模糊,而是執行面也模糊,才會讓人覺得法治是「看人臉色」。
結語:模糊不一定壞,但需要負責任的解釋
法律要留彈性,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不該成為讓民眾自我懷疑、甚至「搞關係才能安心」的理由。要嘛法律講清楚,要嘛政府說清楚。否則法律就不是保護人民的工具,而變成誰有話語權,誰說了算的舞台。
台灣不是沒有法,是模糊的法太多,清楚的標準太少。
這才是我們該擔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