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今周刊專訪林書豪文章,林書豪說:「一方面要盡可能賺錢,另一方面也要盡可能幫助他人。兩件事不是互斥的,你兩件事都可以做。」
對律師來說,學法律考律師是為了幫助別人解決問題,甚至預防問題。所以,在考律師之前必須讀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法、公司法、保險法等各種法律。為了念這些法律,不知花了多少時間,掉了多少頭髮。
可是呢,做律師還滿常遇到有人(特別是很久沒見的親朋好友)說問你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或是可以幫我簡單寫一份書狀,又或是給我一份契約範本。然後,當律師和她說這是要收費的,他會說律師就是市儈,幫忙一下還要收費。
我記得實習時碰到一個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這案子是社會矚目案件而且非常困難,我找指導律師討論時,指導律師大概是和我說:「當事人會找我們,就是希望我們幫幫他,我們要盡可能幫他。」這件我參與了從會談、收費到送出上訴狀,指導律師收了相當費用,也花了很多時間,除了指導律師耗費心力外,也請三位律師閱卷並盡可能找可以上訴的地方。這個案件,我們收費了,也盡可能幫忙。收費,不是因為我們不願意幫助;而是因為,要幫得好,需要投入大量專業、時間與心力。
幫助他人一定是免費嗎?一個律師幫助當事人而收費就是不應該嗎?真正有價值的幫助,往往不是隨手施捨,而是付出專業,陪著當事人穿越困境。賺錢和幫助他人不是互斥的。相反的,正是因為收費,律師才能用盡全力,去真正守護別人想守護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