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合資契約與合夥兩者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差異僅在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此外,合夥解散後,非經清算程序完結,其合夥關係不能消滅。合夥解散後應行之清算,於清算人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事務後,清算程序始告完結。
✅ 先說結論
合資契約若性質與合夥相似,實務上可「類推適用」合夥規定處理;且合夥關係即便解散,也須經清算程序才能真正消滅,否則仍存有法律關係與義務。
📚 條列式原文解析
- 合資契約與合夥契約的異同:
- 兩者皆為共同出資並約定利潤分配。
- 差異在於合夥強調「共同經營」。
- 故若性質不牴觸,可準用合夥條文。
- 合夥解散≠法律關係終止:
- 解散後必須完成清算,包含:
- 清償債務
- 返還出資
- 分配剩餘財產
- 清算完畢前,合夥關係仍存在。
🔍 實例演繹
假設A、B、C三人合夥開設餐廳,後因經營理念不合解散,但仍有部分債務與存貨未處理完。此時即使大家口頭說「已經解散」,在法律上清算未完結前,三人仍須對外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償還店面租金、處理設備拍賣等。
⚠️ 小提醒
- **合夥人要注意!**就算你退出合夥,「清算沒做完」,你還是有法律上的責任。
- 合資契約也可能吃上合夥的鍋,特別是在權利義務上模糊時,法院可能會參照民法合夥的規定處理爭議。
❓Q&A版本
Q1:合資契約一定會被當作合夥嗎?
A:不一定,但若雙方具備共同出資與利潤分享,實務上可能類推合夥規定。
Q2:合夥解散後我就沒責任了?
A:錯!要等清算完成後,合夥關係才真正終止。
Q3:我退出合夥,合夥事務還未清算,我還需要負責嗎?
A:是的,未完成清算前,你仍是合夥人,仍可能需對外負責。
🚀 關注「Yang Sir楊助理」!免費體驗 AI 法律工具,解決你的法律難題!📜🤖
你是否曾遇到法律問題,不知道該從何開始?又或是對 AI 如何應用在法律 感到好奇?
在 「Yang Sir楊助理」,我們提供 最新法律趨勢、AI 工具應用,讓你 更聰明、更高效 地處理法律問題!📚✨
💡 現在加入,你將獲得:
✅ 🎁 免費體驗 AI 法律工具 —— 加入即享一次免費 AI 法律應用諮詢!🤖⚖️
✅ 法律 AI 工具介紹 —— 讓你更快掌握問題核心!🔍
✅ 實用法律資訊 —— 用白話文解析各種法律議題!📖
✅ 獨家內容推播 —— 不錯過最新趨勢與法規變動!🚀
📲 快來加入「Yang Sir楊助理」的 LINE 官方帳號,立即體驗!
🔗 點擊這裡加入 https://line.me/R/ti/p/@800reiku
讓我們一起探索 法律 x AI 的無限可能,你的法律問題,不再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