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解散後,一定要清算嗎?-白話說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合夥解散後,一定要清算嗎?-白話說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合資契約與合夥兩者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差異僅在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此外,合夥解散後,非經清算程序完結,其合夥關係不能消滅。合夥解散後應行之清算,於清算人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事務後,清算程序始告完結。


先說結論

合資契約若性質與合夥相似,實務上可「類推適用」合夥規定處理;且合夥關係即便解散,也須經清算程序才能真正消滅,否則仍存有法律關係與義務。


📚 條列式原文解析

  1. 合資契約與合夥契約的異同:
    • 兩者皆為共同出資並約定利潤分配。
    • 差異在於合夥強調「共同經營」。
    • 故若性質不牴觸,可準用合夥條文。
  2. 合夥解散≠法律關係終止:
    • 解散後必須完成清算,包含:
      • 清償債務
      • 返還出資
      • 分配剩餘財產
    • 清算完畢前,合夥關係仍存在。


🔍 實例演繹

假設A、B、C三人合夥開設餐廳,後因經營理念不合解散,但仍有部分債務與存貨未處理完。此時即使大家口頭說「已經解散」,在法律上清算未完結前,三人仍須對外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償還店面租金、處理設備拍賣等。


⚠️ 小提醒

  • **合夥人要注意!**就算你退出合夥,「清算沒做完」,你還是有法律上的責任。
  • 合資契約也可能吃上合夥的鍋,特別是在權利義務上模糊時,法院可能會參照民法合夥的規定處理爭議。


❓Q&A版本

Q1:合資契約一定會被當作合夥嗎?

A:不一定,但若雙方具備共同出資與利潤分享,實務上可能類推合夥規定。

Q2:合夥解散後我就沒責任了?

A:錯!要等清算完成後,合夥關係才真正終止。

Q3:我退出合夥,合夥事務還未清算,我還需要負責嗎?

A:是的,未完成清算前,你仍是合夥人,仍可能需對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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