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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前言
2025年6月12日,多家媒體報導一則令人震驚的新聞:北部某醫院在病患尚未停止心跳、仍接著葉克膜的情況下,疑似提前通知檢警準備進行器官摘除,引發社會對醫療倫理與器官捐贈制度的高度關注。此案在檢警堅持依法程序下,最終仍等待自然死亡並觀察5分鐘後,才進行相驗與後續處理。
針對此事,據媒體報導,院方強調,患者當時已陷入深度昏迷、生命徵象不穩,難以進行腦死判定,因此啟動「心跳停止後器捐」(DCD)程序,並在檢警見證與家屬同意下進行。這起備受社會大眾關注的事件提醒我們,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權利與義務了解相關的法律常識。因為這不只是公共議題,更攸關我們摯愛的家人,甚至自身在生命末期的選擇與權益。
二、釐清常見誤解:簽器捐不等於放棄急救
(一) 簽署器官捐贈並不影響急救權益
無論病患是否簽署器官捐贈,醫療機構皆須依《醫療法》第60條之一,對危急病患立即施以必要急救與處置。任何拖延或放任不救的行為,都是違法。
(二) 醫療現場不能為了器捐而刻意不救治
器捐程序極為嚴謹,不僅需經當事人同意,實務上更須取得家屬同意。醫護人員不能因病人簽署器捐同意書而中止治療。
三、現行法律與制度對器官捐贈的明確規範
(一) 器官移植必須無償進行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皆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醫療機構不得因器官捐贈向捐贈者或其家屬收取費用。
(二) 腦死或心臟停止,方可啟動器官捐贈程序
器官捐贈必須在病患確定死亡後才能進行,依現行規定,死亡判定方式包括:
1、腦死判定:須進行兩次腦幹功能測試,間隔4小時,並由兩位醫師共同確認;
2、心臟停止:即DCD程序,撤除維生設備後,觀察心跳停止5分鐘,再由檢警確認死亡。
(三) 器官摘取須符合法定程序與條件
1、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若病患屬非病死或死因有疑義者,除須家屬書面同意外,亦須報請檢察官相驗,並獲准後方可摘取器官。
2、為避免醫療利益衝突,同法第5條明定:執行腦死判定的醫師,不得同時擔任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的醫師。
四、常見疑慮與法律爭點
(一) 是否會因簽署器捐而不被急救?
所有病患皆須接受適當急救,依《醫療法》第60條之一規定,不得無故拖延。
(二) 醫院會不會為了取得器官而提前終止治療?
依法不可。從死亡判定、家屬同意到檢警介入,每一階段皆有嚴格法定程序監督,醫院無法也不得逾越。
五、結語
器官捐贈制度之所以設有嚴格規範,正是為了保障捐贈者的尊嚴與生命權益。從醫療專業到法律規定,每一個程序都是為了確保公正與倫理。
社會若對醫療行為有所疑慮,本就應該理性監督;但唯有建立在正確理解之上的討論,才能真正捍衛我們自己與親人的權益。
正因如此,了解法律與自身的權益,比什麼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