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前字第1143074248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114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3171號函 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一案之補充說明,請查 照。說明:
一、依本局114年1月14日北市教前字第1143031765號函續辦, 及教育部114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1440號函辦 理。
二、自114年1月1日起,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按時支給之待遇,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第3款核算薪資後,有低於勞工最低工資數額之情形者,得以勞工最低工 資相同數額支給;嗣後公告實施之最低工資如有類此情形 者,亦比照辦理。
三、請各校(園)落實代理教師薪資核算及發放事宜,以維護 代理教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