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
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2、管教
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管教的目的包括:
(1)、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3、處罰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之處罰及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他違法處罰。
【參閱輔導與管教辦法附件一之樣態】
4、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
係符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5、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但應該還會修正,之後再注意。
6、不當管教:
指教師對學生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對學生罰錢或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7、其他違法處罰:
指其他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違法行為,包括涉及刑事法律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相關行政法規之行為。包括觸犯刑事法律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行為,及違反與教師專業倫理相關行政法規(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