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處理事項:(2條)
教師法第14-16、18條,各條的第1項
二、依本辦法,也以下教師法事項屬「應」調查的事項:(2條)
1、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
其實就是:體罰、霸凌、性平未通報、湮滅證據或是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等
2、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
3、第18條第1項:行為違反法規,視所涉情形調查。
4、其餘部分另有調查程序,故非本辦法應調查事項。
三、如何檢舉?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5條):以書面向所屬學校提出
2、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7條):「應」以書面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
3、以上以外之人,亦得向行為人所屬學校以書面提出(5條2項)
四、不受理情況(9條)
1、非屬第2條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
3、、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白話版:縱使不知道檢舉人是誰,但知道行為人以及具體行為,也可以調查。】
4、同一事件已處理
5、檢舉撤回
五、校事會議組成(12條)
1、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
2、組成人員:校長、學校家長會、學校教師會、行政人員、專業或公正人士,各1人,共5人
3、調查小組(16條):由主管機關從人才庫推薦三到五倍人數供學校挑選,並全部外聘。
4、要迴避調查之人(18條):校事會議委員不得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5、程序要求(19條):錄音、錄影、觀課、保密
6、特別規定(20條):學校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立法理由:教師聘任與民刑事法律責任之認定標準未必相同。
六、調查相關規定
1、調查時間(21條):2個月內完成,最多延長2次,每次1個月。
2、調查報告完成(22條):完成後,應提交校事會議審議,並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3、校事會議審議(24條):認定事實作成決議,必要時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
4、決議事項(25條)
(1)、應送教評會
*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
*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
*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
*第16條第1項第2款
*第18條第1項所定情形,且非屬性別事件者
(2)、自行/申請輔導
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後續依26-30條處理)
(3)、考績辦法
情節未達應依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送考績會懲處
(4)、附帶決議
除解聘處分外,得要求3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其他適當課程。
(5)、無以上情形,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