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重點整理[上]

2024/04/1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一、本辦法處理事項:(2條)

教師法第14-16、18條,各條的第1項


二、依本辦法,也以下教師法事項屬「應」調查的事項:(2條)


1、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

其實就是:體罰、霸凌、性平未通報、湮滅證據或是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等

2、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

3、第18條第1項:行為違反法規,視所涉情形調查。

4、其餘部分另有調查程序,故非本辦法應調查事項。


三、如何檢舉?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5條):以書面向所屬學校提出

2、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7條):「應」以書面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

3、以上以外之人,亦得向行為人所屬學校以書面提出(5條2項)


四、不受理情況(9條)


1、非屬第2條規定之事項。

2、無具體之內容。

3、、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白話版:縱使不知道檢舉人是誰,但知道行為人以及具體行為,也可以調查。】

4、同一事件已處理

5、檢舉撤回


五、校事會議組成(12條)


1、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

2、組成人員:校長、學校家長會、學校教師會、行政人員、專業或公正人士,各1人,共5人

3、調查小組(16條):由主管機關從人才庫推薦三到五倍人數供學校挑選,並全部外聘。

4、要迴避調查之人(18條):校事會議委員不得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5、程序要求(19條):錄音、錄影、觀課、保密

6、特別規定(20條):學校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立法理由:教師聘任與民刑事法律責任之認定標準未必相同。


六、調查相關規定


1、調查時間(21條):2個月內完成,最多延長2次,每次1個月。

2、調查報告完成(22條):完成後,應提交校事會議審議,並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3、校事會議審議(24條):認定事實作成決議,必要時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


4、決議事項(25條)

(1)、應送教評會

*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

*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

*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

*第16條第1項第2款

*第18條第1項所定情形,且非屬性別事件者

(2)、自行/申請輔導

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後續依26-30條處理)

(3)、考績辦法

情節未達應依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送考績會懲處

(4)、附帶決議

除解聘處分外,得要求3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其他適當課程。

(5)、無以上情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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