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的 613條誡命,如果把捉得不夠準確,常導向於幾個錯誤的方向。
有人以為人一定要全守這裡面的規條,否則就是得罪上帝。
有人以為猶太人沒有守住全律法,所以不得救。
有人以為只有主耶穌可以守住全律法,因此他才配得上稱為救主。
只因為這些人沒有看過誡律內容,筆者先舉一個例子:
利未記第十五章
19 女人行經、必污穢七天.凡摸他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這是 613條誡命中的其中一條:「女人月經,視為不潔,直到七天。」
這就是女人躺著也中鎗,她甚麼也沒做,就是犯上了此誡命,所以她要靜待七天,再次成為聖潔。耶穌不是女人,他不可能守此誡命,這也是全律法中的其中一條。
然而很多拉比終生研究這些誡律,他們也得知一個共同結論,613條誡命目的不單是落實,裡面的內容除了誘導你去思考為何要遵守,還讓你跟上帝辯論,跟自己辯論。
613條誡命歸類十三是「雇工、僕人和奴隸」的對待之道,一共十三條由於內容太多,分為(上)(下)兩次討論,有關經文如下:
歸類十三 雇工、僕人和奴隸(上)
第184條 利未記 19:13 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裏過夜留到早晨。
第185條 申命記 23:24-25 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喫飽了葡
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你進了鄰舍站
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
鐮刀割取禾稼。
第186條 申命記 23:25 同上
第187條 申命記 23:26 同上
第188條 申命記 24:15 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
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
華、罪便歸你了。
第189條 出埃及記 21:2-6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
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
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
出去。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
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
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
、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第190條 利未記 25:39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裏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
、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意思:
歸類十三 雇工、僕人和奴隸 (上)
第184條 不可延耽一個雇員的工資
第185條 雇員可被允許去食用他正在收割的糧食作物。
第186條 雇員不允許去拿走他所吃不下的收割的作物。
第187條 雇員不允許去吃還未收割的作物。
第188條 按時發工資
第189條 按照協議公平對待希伯來勞工(協議上通常有他們在
第7年可以獲得自由的條款)
第190條 不可強迫希伯來人做奴役
只要看看排在前面的七條誡律,很少人留意到遵守者偏向於「老闆」階層,那表示上帝吩咐猶太人的老闆,你要這樣那樣對待員工。這是否暗示著遵行者都是蒙福的,都是有錢的好雇主,反過來看,就因為你是遵守誡命的人,所以上帝才抬舉你成為老闆?
單單是這樣的「看見」,就了解到拉比為何提出其目的不單是落實,誡命的內容最重要是誘導你去思辯。
上帝為何容讓衪的子民中居然仍有貧富不公?為何上帝的子民中會出現窮人?
聖經裡曾指出某些貧窮原因:
箴言 13:4「懶惰人羨慕,卻無所得;殷勤人必得豐裕。」
聖經裡也指出統治者的必然敗壞,日後確曾有這樣的審判:
彌迦書 2:2-4 「因搶奪貧民的田地、以欺壓奪取房屋的緣故……你們
要耕種卻不得收成……」
上帝視每一個人都是有祂形象的尊貴個體,這真理記載在創世記內:
創 1:26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
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
一切昆蟲。」
基督教承傳了猶太文化,在歷史大潮下,成就了現代普世價值的文明,全球較先進國家的勞動法例,有關保護雇員的條文,都可以追溯到 613條誡律,Open AI 有這樣的結論:
摩西律法雖非直接立現代勞動法,但其所蘊含的社會正義、工資、工
作休息制度與弱勢保護,是後世倫理和勞動法形成的重要思想基礎。
其他古代文明有類似概念(如巴比倫法典、赫梯法典),但摩西律法
的宗教與社會整合特色,使其在人權與法律演化中更為突出。
本節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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