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之惡-死-(十)在台灣的靈性失控致死案件
而在台灣,雖沒有查到靈性團體失常的集體自殺案件,但因宗教與靈修性質導致失控、剝削、甚至致死案件倒是查到一些。
例如二O一三年的日月明功虐死案。此案就像一個失控的靈修課程,在一個權威式的「教主」主導下,導致團體成員的道德判斷能力失衡,進而造成一件在母親之「愛的要求」下,謊稱一個不吸菸的少年吸毒,以管教之名虐打、禁食、監禁達十八天,因而喪命的悲劇。
此案內容作為一件觀念失控扭曲的靈修課程,是個典型範例,但主題是「靈性集體自殺」,該案的內容詳情就不列入主文。僅作為此篇附錄提供參考。
另有一案是作為電影《咒》的靈感來源的事件,是二OO五年發生在高雄鼓山區的吳姓一家全員自稱神靈附體的事件。
全家起乩的神佛互毆
吳姓一家成員有二男四女,長期篤信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的一戶住宅式神壇。
於二OO五年,三女去過該神壇,回家後即自稱被哪吒三太子附身起乩,並說在臺北經營餐飲業的長女被邪靈纏身,必須回家才有救。
吳家母親立刻將長女從臺北帶回高雄。
但長女回家後,每天晚上都夢到被性侵而不敢睡覺,後來接到一通詭異電話後,開始言語失常,且自稱被觀音菩薩附身,居然每天自殘。
吳家人於是去到該高雄市楠梓區神壇求助。
經過該神壇的神示之後,認定家中三太子神像被惡靈盤踞,將三太子神像拿去楠梓交流道旁燒掉,並以坐禪、念咒、收驚等方式加以祈福。
然而,神壇的指示非但沒有使他們一家心情平靜下來,更讓一家六口都出現精神病症狀,一個接一個跟著起乩,且全家都自稱是神靈附體,父親是玉皇大帝、母親是王母娘娘、長女是觀音菩薩,次女是七星娘娘、么女是哪吒三太子、兒子是濟公禪師。
但六人均互相不承認對方是真正神靈,互指稱為惡魔,是裝神弄鬼,並拿線香互灼、拿神主牌互毆、相互餵食排泄物等方式來驅魔,最後大家表決出長女是為最大惡靈,長女因而被虐,並被禁錮在家中,最後全身遍體鱗傷,活活餓死。
而吳家五人還守著發黑腐爛的遺體,堅信長女只是因為惡靈被驅趕出體內後而精力耗盡,才會起不了床。
直到母親被長女冤魂附身,眾人才相信長女已死。
在鄰居報案後,事件披露出來,吳家五人矢口否認長女被虐致死,只認為長女是起乩後體力不支而死,地檢署將吳家五人以「遺棄致死罪」起訴。
精神科醫師鑑定為集體性妄想症。
信仰投入過度的「靈性急症」
這案例應該也不能算靈性集體自殺,但如此靈性集體附身失控現象亦算少見,作為靈修時的危險警惕,也是經典範例。
而且,雖不符「靈性集體自殺」的方向,但卻符合「水之惡-死-」所談及的核心想法——即靈我偏態發展所導致「與眾不同的感覺能力」異常發揮,過度接收「靈感與意念的內在洪流」,致使身心皆處於「世界之外的世界觀」的異常狀態,因而導致非常態的傷害或自殘事件的發生。
這與日月明功案,屬於假我面具的角色演繹失控而發生的意外悲劇,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日月明功案的涉案人明顯都仍處於這世界的家庭倫理觀中,只是扭曲異化,鼓山吳姓一家的全家起乩案則是意識均浸入非此世界的神鬼世界觀,相互殘害而無自覺。
故此,鼓山吳姓一家便決定列入,作為靈性修練或信仰過度投入,引發「靈性急症」時,可能危及性命安全的案例參考。
其他,還有一些案件。
除虐死案外,另有一些因宗教與靈修因素禁食而營養不良致死的案件。較具代表性的是出版了《點亮幸福微光》,在書中記載因眼疾而面對的挫折、以及轉換心態來化解痛苦的方法,並得過總統教育獎的莊靜潔事件。
據聞,在老師鄭玉梅指導仁神術及靈修的觀念下,莊靜潔每天只吃一餐、甚至數天不進食,而且只吃蔬果和魚類,遂出現營養不良,最後死於心肌炎的事件。
還有一貫道。
信仰是追求形式權威?還是內在的平靜?
一貫道(Yiguandao)起源於清末山東,融合了儒家、佛教、道教與部分民間宗教元素。
其核心信仰建基於「無極老母」(創世女神)的信仰結構,主張「三教合一」、「普度眾生」,並透過「點傳師」進行口耳相傳的入道儀式與密傳修持方式。
一貫道興起與民初社會動盪、中原宗教土壤的復興主義密切相關。
據《牛津世界宗教百科全書》與《劍橋中國宗教史》記載,一貫道被視為中國現代新興宗教(NRM, New Religious Movement)中最具影響力的典型之一,特別因其在全球華人僑民社群的擴展速度與組織靈活性而受關注。
但一貫道也有諸多爭議。
例如:
●強烈懲罰性信仰結構:許多信徒長期相信「不修道者墮三惡道」、「今世不點道者必遭劫難」,這類語言可能對易受暗示、焦慮型人格產生「宇宙性威脅」感,易發展成強迫性宗教妄想(Religious OCD)或末日焦慮症候群(Apocalyptic Anxiety Syndrome)。
●過度依附明師與點傳師:某些成員將師尊視為半神化人物(例如「不見師尊如不見母」、「點道為唯一救贖通道」),極端情況下易導致權威依賴型人格發展(Dependent Personality Disorder),甚至發展退行式崇拜心理(Regression-based Idolatry)。
●口訣與儀式造成的內在壓力:一貫道信徒若未達「持守口訣」「誠心焚香」「守規而不怠」,常被灌輸罪咎與自責,形成類似「宗教性罪惡強迫思維(Scrupulosity)」的臨床案例,影響睡眠與日常功能。
●與幻覺或異象經驗的解離合理化:某些信徒表示「在打坐中看到無極老母」、「聽到師尊聲音」,若未有心理學判別機制,可能使早期精神病徵象(如 初發性幻聽 或 解離幻覺症候群)被合理化為「靈性開悟」,錯失黃金治療期。
此外,雖多數研究認為一貫道在倫理與儒家傳統層面發揮穩定功能,但還是有封閉性教義與資訊控管,口訣、儀式與點傳內容無法公開查驗,引發透明性問題。而家族式權力結構與代際崇拜,也易產生師徒依附與權威濫用的風險。
另外,因性別角色分工嚴格,導致女性雖有修煉權,但實權多由男性掌握;女性領導力仍受傳統框架限制。
查找時,還發現網路上有不少網友發表了自己參與一貫道之後的種種看法與感想。但整理這些爭議並非本文目標,故而擱置不論。
而靈性集體自殺的主題查找,可以找到一貫道關於一些禁食與儀式過度的資料。
但這屬一貫道部分異端分支(如台灣偏激「拜母系」、「禁食延命派」),學界已多次區辨此為「邊緣派系」,非主體組織,所以,雖曾出現餓死或精神失常案例,如林素月虐兒案(澳門)——受害的七歲女童在兩個月內無進食,只飲水,被活生生餓死的案件——但因我自己也有過嘗試數天不食,或長期只食一餐的經驗(但身上脂肪還是(無奈)沒啥少),所以關於「禁食延命」等類似辟穀食氣的說法,吾覺得自己沒有什麼立場可以將之列入參考。
但是,因查找禁食與自殺資料時,發現東非肯尼亞共和國的集體餓死早見耶穌案,遂讓我改變想法,還是決定列入,作為靈修失控案件的警惕。
附錄:日月明功虐死案
日月明功創辦人陳巧明,原本在彰化市開舞蹈社,教芭蕾舞多年,在當地小有名氣,她自稱與丈夫離婚後,體悟了真正的人生價值,為讓更多人受益,才將舞蹈社轉型為心靈教室。
陳巧明的靈修課程,宣揚已婚婦女應該離開家庭修練、自身利益比家庭親情更重要、家庭只是附屬品等理念,利用中年婦女對婚姻的不確定感,大肆吸收已婚會員,並強調:「日月明功最好,自己最好!」
陳要求學員必須分享日月明功有助於工作、心靈成長的心得。如果講不出具體內容,就得在全體學員和陳巧明面前認錯,陳也會安排學員集體譴責認錯者,甚至當眾賞耳光,並要求寫悔過書,利用集體力量洗腦,達到控制信徒的目的。
死者詹姓少年的姊姊告訴警方:「陳巧明要求學員必須尊稱她為Sunshine(陽光),視她為人生方向,若沒把她的話當聖旨就會被打罵,我就被打過巴掌。」
已脫離日月明功的前學員表示,陳巧明的控制欲望十分強烈,她會用各種方式去箝制學員的思想、行動,會當眾怒斥、甩耳光羞辱學員,還會以暴力威脅想脫離日月明功的學員,恐嚇想脫離日月明功的學員遭天譴、家破人亡。
詹母就是在這樣的氣氛下被徹底洗腦,她常要求詹家姊弟不得質疑陳巧明,甚至要求丈夫也必須去上課,詹父受不了太太家事不做,成天靈修,還常把Sunshine掛在嘴邊,最後選擇與太太離婚。
詹母見丈夫不願入會,接著又強迫兒子、女兒參加,但女兒一滿十八歲就躲到父親住處,不願再參加日月明功,當兒子也想用同樣模式(已獲得保送國立大學名額)逃離陳巧明的魔爪時,詹母卻抓狂,並以親情勒索兒子,逼他參加靈修。
陳巧明從詹母口中得知詹姓少年不服管教,還吸毒,便要她將孩子帶來「默園」戒毒。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詹姓少年欲返校打掃,提早一小時出門,卻被陳巧明懷疑說謊,不斷掌摑質問行蹤,還發動信徒「公審」詹姓少年。
教主陳巧明帶領詹母和眾學員,拿水管毆打詹淳寓,或是甩他巴掌、腳踹身體,詹母甚至在二十分鐘內持五根竹子鞭打兒子。
詹淳寓難忍痛苦,只好「順從」寫下內容不實的「自白書」,被迫「坦承」自己偷錢打網咖、加入黑社會、勒索同學、吸毒甚至買賣毒品、逼人賣淫等指控,之後詹姓少年被綑綁其手腳並囚禁在默園一處小黑屋長達十八天,最終因肝臟萎縮、橫紋肌溶解症和飢餓等症狀過世。
少年曾跪地哭求媽媽救他,但詹母竟然還是盲目相信陳巧明的管教方式,甚至愛子慘死,仍一心袒護教主。辦案人員說,不孝子見多了,但當母親的狠心至此,實在罕見!
詹母的妹妹也說,姊姊受到日月明功影響甚深,性格突然一百八十度大轉變,疑神疑鬼,陳巧明教她要「防小孩、防先生」,她才會懷疑小孩吸毒,為讓孩子「重回正軌」,以激烈方式管教,沒想到卻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同年十二月,檢警逮捕一直神隱的教主陳巧明,還從陳的車上找到大量存摺文件,疑似打算長期藏匿。
陳巧明被捕後不斷喊冤,哭訴自己才是受害者,也對詹淳寓的過世十分不捨,她早前就有叫詹母離開,是詹母堅持不走,她說「我一直把黃芬雀當成是善良的媽媽,我一直以為她疼愛兒子,我們是受害者」。
經過兩年多的審理,法院宣判教主陳巧明有期徒刑十三年、黃芬雀四年六個月,其他日月明功共犯許愛珍遭判四年、劉享易判三年十個月、林甫朋判兩年,民事法庭判賠三百二十二萬元,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三審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