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永憲律師談:關於 "恐嚇維安罪" 你所需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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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恐嚇危安罪?跟別人吵架的時候,怎樣才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什麼內容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恐嚇危安罪構成說明及實務見解對於構成要件之解析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明 


一、 什麼是恐嚇危安罪?

依照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怎樣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

(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指以讓人內心產生恐懼為目的,而使用通知方式,將惡害內容傳遞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

然對於是否會讓人產生恐懼,則是以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想法為主,比如某些內容在一般社會觀念不會讓人感到懼怕,縱使受害人主觀上認為有被侵犯,仍然不會構成此要件(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  所謂惡害通知

1.     是否使人生畏怖心,判斷標準

需要綜何判斷,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並且要衡量被告為該言語的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或單一動作斷章取義,或被害人的主觀感知,就認定構成恐嚇危安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     內容必須為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

至於所謂惡害之通知,必須該通知之內容,客觀上係行為人可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始屬該當。但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有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等滋擾行為,則僅係屬迷信犯,要非屬惡害通知之恐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928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3.     只要行為人有傳遞惡害通知給被害人,不論是否有行動、目的或動機為何

只要行為人對於惡害之內容具有認識即得謂有恐嚇之故意,至於行為人對於惡害發生是否有實際行動,以及行為人有無實現惡害之意思及其最終之目的或動機為何,均在所不問。只要行為人有傳遞惡害通知給被害人,就構成本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4.     內容如果涉及法律上合法權益行使

如果內容上,是以要提起訴訟或告訴、告發,倘若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行使,通常法院多認定不會構成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772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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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永憲律師自102考取律師資格後執業至今,對於各類型民事案件(分割共有物、遷讓房屋、損害賠償、工程訴訟等)、刑事案件(銀行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家事案件均有豐富之承辦經驗。承辦案件過程中,擅長以不同角度切入思考,理解當事人訴訟目標,並以多年案件承辦經驗,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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