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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前言
失智症不是單一醫療問題,更是法律與財產安全的考題。隨著病程發展,患者對金錢、財產與日常重大決定的辨識與處理能力,會逐步下滑。這也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從各種「話術」到制度縫隙,都可能變成掏空財產的入口。本文沿用筆者先前已整理分析過的有關《行天宮受贈失智老翁房產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並結合相關法律、實務與制度,系統梳理並找出如何在現行法制中有效「預防、阻止、追討」居心不良者覬覦失智者財產的法律規定。
二、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1],2022 年,87 歲張姓老翁以「消業障」為由,將名下台北市南港區 7 戶、信義區 2 戶,共 9 戶不動產(總值逾 1 億 8 千萬)捐贈予宗教團體,並於 2023 年 1 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老翁長年受「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與「失智症」影響,對重要法律行為之認知能力顯著不足,遂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判決被告行天宮應塗銷移轉登記。[2]
三、法律問題與分析
(一)交易效力的核心: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
1、《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沒有行為能力,為法律行為時必須由監護人代理進行。 該條文也提及,若受監護宣告之人轉為受輔助宣告,其相應行為(例如:營業、不動產處分等)則需要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行為除外。如失智患者已受監護宣告,其對外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不生效力,可據以請求返還與塗銷登記。
2、尚未受監護宣告者,若可證明其在為意思表示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依民法第75條後段,其意思表示亦屬無效。司法實務認定的關鍵在於醫療證據能否說服法官,將當時的心智狀態對準到「行為當下」。
3、證明責任與舉證重點
(1) 醫療證據:精神科門診診斷、失智量表評估、病歷摘要。
(2) 事證綜合:簽約流程、價金明顯低於市價的客觀跡象、第三人(如代書)之善意與否(是否知情當事人已失智)。
(3) 時點對準:簽約、用印、權利變動各時間點的心智狀態,需以證據鏈串起。
(二)加害人刑事責任的分際:詐欺與乘機詐欺
1、比如照護失智者的看護,倘若以施用詐術手法(例如話術欺瞞、偽造情境)誘導失智者處分財產,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2、若沒有具體詐術,而是單純利用失智者心智薄弱、辨識不足(例如明知對方無法合理判斷,卻仍趁機低價收購財產),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罪。
3、實務的判斷表準在於加害者是否有積極做出「詐術」的行為;倘若只是見縫插針利用失智者之薄弱辨識力,則司法界傾向評價其為乘機詐欺。而民事部分,則側重於撤銷或確認財產移轉的行為無效與返還。
(三)「醫療證據」常是類似訴訟案件中勝負的關鍵:
1、類似的司法實務案例常見的爭點在於家屬未能即時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使「當時心智狀態」欠缺權威判斷,以致於攻防失據。
2、訴訟策略:
應及早讓失智者就醫並持續追蹤病情,必要時評估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將心智狀態與行為能力的界線「制度化、登載化」,把一切的法律不確定性與危險性都降到最低點。
四、未雨綢繆的法律保護措施:
(一)意定監護(預立監護)
1、所謂意定監護是指在失智者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可透過契約預先指定未來的監護人;將來倘若受監護宣告,法院得依此人選裁定其擔任失智者的監護人。
2、程序:
(1) 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書面契約。
(2) 完成公證程序。
(3) 七日內書面通知委任人住所地法院。
(4) 當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1、監護宣告的門檻與效果
(1)監護宣告是一種保護無法為或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之人的法律制度。
(2)由於受監護宣告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法院並選任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另指定人員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於二個月內陳報法院。
2、輔助宣告的意義與效果
(1)所謂輔助宣告是指雖未達到受監護的程度與門檻,但由於被輔助者的意思能力顯有不足,法院仍得為此人輔助宣告。
(2)換言之,受輔助宣告者事實上仍有行為能力,但只要他在進行「重要法律行為」時,都須經輔助人同意。這裡所謂的重要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5條之2的規定,範圍如下:
Ⅰ為獨資、合夥營業或法人之負責人。
Ⅱ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Ⅲ為訴訟行為。
Ⅳ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Ⅴ對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Ⅵ遺產分割、贈與、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Ⅶ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三)信用資料註記(金融註記)
1、目的:避免失智者被不當誘導辦理開戶、信用卡、貸款等,或擴張信用。
2、作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在個人資料檔案註記「不再申辦信用卡與貸款」等事項。
3、效果:金融機構負有審核注意義務,如仍遭冒辦,倘有疏失導致被宣告的失智者財產上發生損失,金融機構應自行承擔損失。
(四)不動產預告登記
事行在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使在未塗銷前,不動產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這是預防性封門機制,避免突襲式移轉。一如案例事實中的老翁,如果事先辦妥不動產預告登記,行天宮或者任何人都無法誘使老翁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財產信託(含自益信託)
1、意旨:透過信託契約,將財產交由受託人(如銀行)依法管理,依約定按期撥付生活、安養、看護支出,兼顧安全與持續性。
2、適用的對象:具穩健投資與長期照顧需求之家庭,不想把所有管理壓在單一親屬之肩上。
(六)保全證據:
重點在於應未雨綢繆、提前佈署,事先保存如下列的證據清單,有備無患,一旦發生類似如本案老翁捐贈大量土地給行天宮的爭議時,可贏在訴訟的起跑點:
1、診斷與持續就醫紀錄。
2、生活照顧紀錄與關懷訪視紀錄。
3、財務收支明細與銀行往來紀錄。
4、家庭照顧委任契約或協議書。
上述的證據資料可協助法官與檢察官判斷與理解失智者「行為當時」心智狀態與決策能力。
五、實務應用的三段式策略彙整總結:
(一)預防:意定監護、信用註記、預告登記、信託先布署,把最大洞封起來。
(二)應對:發現異常時,立即就醫評估並保全證據;必要時啟動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
(三)救濟:已被移轉或處分者,盤點無效、撤銷與返還管道;若有不法,啟動刑事告訴,於民刑並行下提高談判與回復原狀的可能性。
六、結論
失智者的財產保護,是一組彼此銜接的法制設計。從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精準評價,到詐欺與乘機詐欺的刑事邊界,再到意定監護、監護與輔助宣告、金融註記、預告登記、信託管理與證據保存,這些環節相互扣合,才能把貪婪的不肖者擋在門外,把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點。重點在於提早布署、持續追蹤、發現異常即時啟動保全程序,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失智者與家庭的安全防護網。
[1] 【行天宮欺失智翁】行天宮受贈爭議 慈濟還原探視老翁始末 - 鏡週刊 Mirror Media、獨/失智老翁捐9戶上億房產給行天宮大逆轉!養女提告首勝討回2房 | 社會 | NOWnews今日新聞
[2] 臺灣臺北地方法113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