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朋友傳了一份關於文化行政與藝術行政的區分,但內容存在誤解。過去,臺灣的文化政策與藝術行政多以單一治理模式運作,由政府單一主導政策制定、資源分配與館務管理,藝術創作與博物館(美術館)專業運作往往依附於行政機構。這種模式雖能集中資源,但缺乏靈活性,專業策展、創作推廣,以及觀眾需求常被忽略,民眾參與與社群互動也相對有限。隨著文化資源日益多元化,以及藝術活動跨領域與公私協力的需求增加,現代文化治理逐漸轉向多元治理模式,呈現政府、藝術團體或組織、專業機構與民眾多主體、多層級協作的特徵。
多元治理模式的理論基礎來自現代治理理論(Governance Theory)。Mark Bevir與R.A.W. Rhodes在1990年代提出,政策執行呈現網絡化,政府不再是單一決策者,而是透過協調多元行為者達成公共目標。Christopher Hood則從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的角度指出,政府角色逐漸由直接控制轉向資源分配、監督與協調,這為多元治理在實務操作上提供理論支撐。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學者的研究主要是公共治理理論的發展,並非專指文化行政,但其概念可有效應用於文化與藝術政策分析。
在文化與藝術政策領域,David Throsby與Georgina Born則將治理理論應用於實務研究,強調文化行政、藝術行政與博物館(美術館)專業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形成跨層級、多主體的治理模式,以有效推動文化政策與藝術創作。在這種模式下,文化行政主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負責宏觀政策制定與文化資源分配,包括博物館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政策及文化教育推廣等工作;藝術行政則偏重中觀與微觀層級,由藝術團體或館方行政負責策劃展演、資金管理、行銷與觀眾經營,重點在於推動藝術創作與擴展觀眾群;而博物館與美術館的專業工作以策展、典藏、教育與研究為核心,屬於專業知識與技能的運作,不屬行政,但與行政層級密切協作,共同維持文化藝術機構的運作效率與社會服務功能。可比喻為:政府規劃「城市框架」對應文化行政,藝術團體經營「劇團或畫廊」對應藝術行政,而博物館/美術館專業團隊管理「展示與教育」,三者相輔相成。治理理論的原創者Bevir、Rhodes與Hood提供了多元治理的理論基礎,而Throsby與Born則將其應用於文化與藝術政策的實務研究,兩者共同支撐了現代文化行政與藝術行政轉型的理論與實踐框架。多元治理模式不僅解決了單一治理下專業與行政混淆的問題,也促進公私協力、社群參與與跨領域合作,使文化政策執行更具效率,藝術創作更有活力,專業知識得以有效保存與傳承。
在臺灣,文化行政類科國家考試,包括高普考與地方特考,或近年改為文教行政類科,其主要目的在於培養能進入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從事文化行政或文教行政工作的公務人員。雖然也曾開放博物館行政類考試,但這類職務仍屬行政性質,並不等同於博物館或美術館的專業人員。換言之,行政考試所取得的資格主要針對政策落實、館務管理與資源分配等行政工作,而無法涵蓋典藏、策展、教育推廣或學術研究等專業操作。博物館與美術館的專業人員,包括策展人、學藝員、研究人員與教育人員,必須具備以典藏、策展、教育與研究為核心的專業知識,才能勝任其職務。由此可見,行政與專業的本質差異在於:行政考試培養的是管理與政策能力,而博物館/美術館專業則需扎實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兩者雖可能在工作中協同合作,但進入途徑與核心能力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