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國立臺灣美術館開課後,持續四年時間不時聽到內部專業人員的問題。四年課程結束至今,仍偶有內部趣聞流傳。其實在國美館教學的前三個月期間,我便觀察到專業人員知識匱乏的問題。在《文化中介之於文化菱形:從日本國立美術館看臺灣的藝術教育拓展》一書中,我特別將日本的《文化藝術基本法》、《博物館法》、《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及《獨立行政法人國立美術館法》轉譯為中文,從各法條中可以清楚理解日本人處事的嚴謹與法律制定的細膩程度。
前段時間,我與日本學界友人討論博物館與美術館專業人員的知識與能力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21世紀初推動的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旨在縮減政府規模、提高行政效率及控制財政赤字,其中一個核心措施是將部分公務員職務轉為非公務員的法人職員。雖然該政策一度引發部分公務員的反彈,但適當的「政策溝通與說明」是必要的。根據《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為兼顧原公務員福利,法律明確規定相關待遇與退休金銜接辦法。雖然原公務員身分不再延續,但透過法律規範安排,仍可保障基本權益,同時維持公共服務運作效率。
在文化行政領域,學藝員制度正好反映了這一模式。學藝員主要負責博物館、美術館的典藏管理、研究與展示,以及教育普及工作,即四大核心功能。原本隸屬公務員編制的職員,隨著機構法人化改革,可能轉為非公務員身份。然而,無論是公務員或非公務員,要從事學藝員工作仍必須取得由主管機關(文部科學大臣)認可的專業資格證照,以證明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這個要求與其他專業職業類似,例如醫師需通過國家醫師考試、導遊需通過導遊考試、司法人員需通過司法考試方能執業。換言之,「專業資格是從業的前提」,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服務品質與公共信任,以避免從業依賴小圈圈或熟人推薦的模式。因此,日本的行政改革與文化行政專業化實踐呈現出一種治理邏輯:無論職員身份是否仍為公務員,從事學藝員工作的專業人員皆須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資格,以維持公共服務的專業水準。換言之,非公務員化並未降低專業要求;相反地,透過資格認證制度,改革同時兼顧財政控制、特權削減與公共服務品質保障。相較之下,臺灣目前的博物館與美術館尚未建立專門的專業人員資格制度,現行做法多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範,將教育人員或公務員編制轉任專業職務,卻缺乏明確的專業資格認證與培訓機制。這種安排在實務運作中,容易造成專業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完善的情況,更凸顯建立正式資格制度對提升文化機構專業性與服務品質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