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招攬的過程中,業務員使用的文宣、廣告和商品說明書是與客戶溝通的重要橋樑。然而,這些文書的使用受到嚴格的法規管制,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市場秩序。特別是對於非直接隸屬於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如經紀人、代理人或銀行保險業務員),其文宣內容更必須接受保險業者的監督。
本題出自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旨在測試考生對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關於招攬文書)的合規要求。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 關於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使用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屬公司為保險代理人公司時,文書僅需標明所屬公司名稱即可,不需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B) 文宣及廣告內容可稍作調整,以便符合市場需求,得參考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文件內容 (C)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文書時,需經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D) 業務員可自行製作文宣,但需在完成後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 正確答案:(C)
法律依據的核心要求
本題主要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該條文針對業務員使用招攬文書,明確訂定了兩大重點:
- 資訊揭露義務: 招攬文書除了應標明所屬公司名稱外,若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 內容合規義務: 文書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
選項詳盡分析與生活案例
我們將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逐一分析各個選項:
(A)所屬公司為保險代理人公司時,文書僅需標明所屬公司名稱即可,不需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如果所屬公司是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其招攬文書必須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這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知道,保單承保的責任主體是哪一家保險公司。
- 生活例子: 小美是一家保險代理人公司(非保險公司本身)的業務員。她在發送的保單介紹函上,除了印上代理人公司名稱,還必須印上該保單實際承保的「富邦產險」或「國泰人壽」等保險業的名稱。
(B)文宣及廣告內容可稍作調整,以便符合市場需求,得參考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文件內容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招攬文書的內容必須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保單條款、費率等文件相符。任何「稍作調整」都可能導致內容與核准文件不一致,構成違規宣傳(如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等),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 生活例子: 業務員阿華覺得保險公司審查通過的廣告詞不夠吸引人,擅自將「特定癌症理賠最高 200 萬元」改成「理賠金保證 200 萬元」。即使只是「稍作調整」,但因為與核准文件不符,且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解,即屬違規。
(C)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文書時,需經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此選項直接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透過中介機構(代理人、經紀人、銀行)招攬的業務員,其使用的商品說明書、文宣等,必須由實際承保的保險業提供或同意。
- 生活例子: 銀行理專小李推銷甲保險公司的儲蓄險。小李使用的所有文宣資料,都必須是甲保險公司製作或審核同意的文件,以確保資訊源頭的合規性,防止銀行或經紀公司自行加工導致資訊偏差。
(D)業務員可自行製作文宣,但需在完成後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法律並未賦予業務員自行製作文宣並直接報請主管機關審查的權利。文書的製作與使用權限必須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且對於中介機構(如代理人、經紀人、銀行)的業務員,還必須經過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主管機關主要審查的是保險業提交的保單條款、費率等原始文件,而非業務員的招攬文宣。
- 生活例子: 業務員若想製作一張自己的名片或簡單介紹卡,雖然必須確保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但最終的核可權限在於所屬公司(保險業或中介機構),而不是直接向金管會(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