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法律條文《保險法》第16條第2款中,直接列出的是「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即提供者對仰給者),但測驗題選擇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則代表此題在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上,更著重於仰給者(丙)對提供者(甲)生命所存在的經濟依賴利益,這也是人身保險利益的核心精神。
在人身保險領域,要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6條列舉了四種具有保險利益的關係。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在「甲與乙共同提供費用給丙」的關係中,哪種利益關係最為正確。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 正確答案:(B)
法律依據與核心原則
本題判斷的核心依據是**《保險法》第16條**。該條文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在題目的設定中,甲與乙是提供費用者,丙是仰給(依賴)費用者。
選項詳盡分析與生活案例
(A)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判斷: 符合法條文字,但非此題的最佳答案。
- 法律原因: 乙是提供費用者(要保人),丙是仰給者(被保險人)。這直接符合《保險法》第16條第2款 的文字。如果乙作為要保人,為丙投保,法律是允許的。
- 生活例子: 王叔叔(提供者,乙)資助姪子小明(仰給者,丙)生活費。王叔叔對小明的生命有保險利益,因為小明一旦發生事故,王叔叔可能因此蒙受經濟損失或情感損失。
(B)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丙是仰給者(要保人),甲是提供者(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核心是避免被保險人死亡導致要保人遭受損失。丙的生活費或教育費仰賴甲的持續提供。因此,丙(仰給者)的生存利益與甲(提供者)的生命直接掛鉤,這符合經濟上依賴關係所形成的保險利益(通常依據第16條第1款「家屬」或第2款延伸意涵)。若甲身故,丙的經濟利益將會受到威脅。
- 生活例子: 小學生小華(仰給者,丙)的學費和生活費仰賴父親(提供者,甲)的收入。小華對父親的生命具有高度的經濟依存和保險利益。如果父親是家屬,這也符合第16條第1款的規定。
(C)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甲與乙是共同提供者。在未有其他法律關係(如夫妻、債權債務、合夥或家屬)的情況下,乙對甲的生命或身體不具備法定的保險利益。
- 生活例子: 甲和乙是同事,共同集資救助丙。乙不能因為跟甲共同資助丙,就為甲投保壽險。
(D)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由於選項 (C) 的關係不成立,故無法形成三人之間互有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必須基於法定的親屬、扶養或債權關係。
總結:本題著重於經濟依賴性
儘管選項 (A) 乙對丙是《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的字面表述,但在人身保險利益的觀念中,仰給者(丙)對主要經濟來源提供者(甲) 的依賴關係更直接地體現了保險目的的經濟基礎。因此,在測驗題中,(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被認定為最正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