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與「同意撤銷權」爭議 (114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試題第 31 題分析)
在人壽保險中,當要保人(如丈夫)以配偶(如妻子)的生命投保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時,法律要求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動,例如協議離婚,這份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特別是被保險人對保單的控制權,就會成為關注焦點。
本題正是測試考生對於人身保險利益存續性以及被保險人同意權的理解。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31:甲為其配偶乙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 5 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甲,並取得乙之書面同意。後甲、乙二人在保險契約存續間,達成協議離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B)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05 條。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情境屬於由第三人(甲,要保人)為他人(乙,被保險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
(A) 保險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應由乙以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 分析原因: 錯誤。
- 《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明確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 夫妻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家屬關係,因此甲在訂立契約時對乙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的訂立方式在利益上並無不妥。
- 生活案例:
- 如果甲(丈夫)不能為乙(妻子)投保,就等於否定了夫妻之間在經濟上互相仰賴的利益。法律承認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屬關係之間存在保險利益,這使得甲可以作為要保人為乙投保。
(B) 乙得隨時撤銷該書面同意,既使甲、乙二人仍為配偶時亦同
- 分析原因: 正確。
- 這是《保險法》第 105 條賦予被保險人不可剝奪的權利。
- 該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 這項權利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生命自主權,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為配偶無關,只要是第三人為其訂立的死亡保險,被保險人都有權隨時撤銷同意。
- 生活案例:
- 乙在保單生效後,無論是否離婚,只要她發現要保人甲的經濟狀況惡化或動機可疑,隨時都可以向保險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銷當初的投保同意。一旦乙行使此權利,該契約將被視為終止(保險法第 105 條第 3 項)。
(C)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時,因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失其效力
- 分析原因: 錯誤。
- 人身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僅需於「契約訂立時」存在 (保險法第 17 條)。
- 契約訂立後,即使甲、乙離婚,甲對乙的「家屬」保險利益消滅,已成立的保險契約效力並不會因此自動喪失或終止。
- 生活案例:
- 如果甲、乙在結婚第十年投保,五年後離婚。若保險法規定離婚後契約失效,那麼甲過去 15 年繳交的保費將付諸東流,這對要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人壽保險的利益原則允許關係變更後,契約仍繼續有效。
(D)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後仍繼續有效,但甲喪失受益權
- 分析原因: 錯誤(「喪失受益權」的論述不符法律規定)。
- 契約確實於離婚後仍繼續有效。
- 然而,離婚本身並不構成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法定事由 (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權的喪失通常發生在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等重大不法行為時。
- 離婚後,甲仍是保單的要保人,他仍是原指定受益人,除非甲主動變更受益人,或乙(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否則甲不會自動喪失受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