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第 30 題深度解析
在財產保險,特別是火災保險中,除了基本的保單條款外,保險人(保險公司)經常會要求要保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額外承諾某些特定義務,這些約定被稱為「特約條款」(Special Clauses)。一旦要保人違反了這些特約義務,其保險契約的效力可能面臨終止或解除的風險,即使損失的發生與違約行為無關。
以下我們將透過 114 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中的第 30 題,詳細分析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
測驗題分析與法源依據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30:甲以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但保險契約內訂有數項特約條款。下列有關特約條款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B)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68 條、第 67 條、第 69 條、第 25 條。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特約條款」嚴格法律效力(即保證的性質)的理解,這是與一般告知義務最大的區別。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A)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0 日內裝設指定之消防設備,但契約生效後第 20 日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因甲遲未履行該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分析原因: 錯誤。此特約條款約定的是「未來事項」,且其履約期限是 30 日內。根據《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如果在未屆履行期前(即第 20 日),危險(火災)已發生,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因此,保險人不得以甲「遲未履行」(尚未屆期)為由解除契約。
- 生活案例: 甲買了一份工廠火險,並承諾 30 天內會安裝新的自動灑水系統(未來事項)。在第 20 天,灑水系統還沒裝好,工廠就失火了。由於 30 天的期限還沒到,甲並沒有違約,保險公司不能因為這個條款還沒履行就拒絕賠償或解除契約。
(B)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應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但甲未定期辦理。後工廠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縱使甲證明工廠火災之發生和未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可解除保險契約
- 分析原因: 正確。這是特約條款最嚴格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 68 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特約條款通常視為一種保證,只要要保人違反了約定(不論是否故意、不論是否造成損失),即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權利。
- 此處與《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告知義務)的例外情況不同:告知義務下,要保人若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未說明之事實無關,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但在特約條款下,不考慮因果關係,只要違約即可解除。
- 生活案例: 工廠特約條款要求每月舉辦一次消防演習。甲今年都沒辦演習,工廠後來失火。即使火災原因是閃電雷擊,與有沒有演習無關,由於甲已經違反了契約中承諾的特種義務,保險公司仍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意即可以不賠)。
(C)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因特約條款不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此特約條款應無法律上之效力
- 分析原因: 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因此,特約條款可以約定或保證過去某些事項的存在。
- 生活案例: 保險公司在承保工廠火險時,可以在特約條款中要求甲保證「去年已經通過環保法規稽查」。這屬於約定過去的事項,這個約定是有效的,並非無效。
(D) 保險契約因甲違反特約條款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分析原因: 錯誤(雖然通常不退還)。依據《保險法》第 25 條,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雖然違反特約條款(第 68 條)亦屬可歸責於要保人之行為,理論上通常不退費,但法律條文在第 68 條解除權的適用上,是準用第 64 條第 3 項(關於解除權時效),而非直接準用第 25 條(關於保費處理)。
- 在保險實務中,若保險公司是依據第 68 條行使解除權,是否需返還保費,法律上並非一律適用第 25 條。由於選項 B 提供了更直接且無爭議的法律效果(不論有無因果關係均可解除),且根據提供的答案,B 為正確選項,因此 D 並非本題的最佳或唯一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