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世界中,「代位求償權」(Right of Subrogation)是財產保險(產險)的鐵律,它確保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以取代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責任,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
然而,人身保險(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的運作邏輯卻與此大相逕庭。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 26 題),考驗的就是對人身保險核心原則——不適用損害填補與代位求償原則——的理解。
測驗題目與核心問題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 題號 26: 甲因乙的過失而從高處摔下,造成右腿截肢,甲所投保的 A 壽險公司理賠了醫療費用 15 萬元及失能保險金 200 萬元,A 壽險公司可向乙代位求償多少?(A) 15 萬元 (B) 200 萬元 (C) 215 萬元 (D) 無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試題分析與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是 (D) 無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本題的關鍵在於保險種類。儘管甲獲得的理賠金額包含「醫療費用」(屬於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範圍)和「失能保險金」(屬於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範圍) [111, §13],但這些都屬於人身保險的範疇。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明確規定:
-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117, §103]。
- 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包括不適用代位求償) [120, §130]。
- 傷害保險也準用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包括不適用代位求償) [120, §135]。
由於人身保險的理賠金額是定額給付,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57, Q10],保險人無權對造成損失的第三方(乙)行使代位求償權 [117, §103]。
四個選項的保險學概念解析
代位求償權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甲)因事故而獲利,其核心原則是「損害填補原則」 [57, Q7; 20, Q33]。然而,人身保險的立法精神是保障生命和身體價值,這類價值難以金錢衡量,因此允許保戶在獲得保險金的同時,仍保有對加害人(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A) 15 萬元 (醫療費用部分)
- 錯誤原因: 醫療費用理賠通常屬於健康保險或傷害醫療險的範疇 [111, §13]。雖然這類保險有部分項目(如實支實付型)具備損害填補的性質,但在法律適用上,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皆準用《保險法》第 103 條 [120, §130; 120, §135],即保險人不得代位求償。
- 簡單生活例子:
- 如果你買了意外醫療險,因被隔壁鄰居的狗咬傷花費 1.5 萬元,保險公司賠償你後,不能向你的鄰居索賠。你仍可自行向鄰居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失。
(B) 200 萬元 (失能保險金部分)
- 錯誤原因: 失能保險金是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定額給付項目 [111, §13]。這項給付是基於契約約定的固定金額,而非計算甲的實際經濟損失。人壽保險明確規定保險人無權代位求償 [117, §103]。
- 簡單生活例子:
- 某人投保 500 萬壽險後因車禍身亡。保險公司賠付受益人 500 萬元身故金。保險公司不能向肇事者求償這筆錢,因為這筆錢是對生命價值約定的給付,並非「損害填補」款項。
(C) 215 萬元 (總給付金額)
- 錯誤原因: 既然所有理賠項目(醫療費用和失能金)都屬於人身保險範疇,且該類型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無法向第三方追討任何金額。此選項是將「財產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誤用於「人身保險」 [117, §103]。
(D) 無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 正確原因: 代位求償權是專屬於財產保險(如車險、火險)的原則,用於避免不當得利 [57, Q7]。而人壽保險(包括其準用的傷害險和健康險)因為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標的,保險金採定額給付,目的在於保障,因此法律禁止保險人代位求償 [117, §103]。
- 簡單生活例子:
- 甲因乙的過失受傷,甲可以向 A 壽險公司領取 215 萬元保險金,同時甲還可以向加害人乙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保險公司(A)對乙沒有任何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