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法律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區分合法保險與非法賭博的核心界線。如果一個人可以對任何標的物或任何人的生命投保,而不必承受其損失所帶來的經濟衝擊,那麼保險契約就將完全失去其風險分散與損失填補的意義。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27題),考驗的就是考生對於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目的以及在人身保險中的具體應用。
測驗題目與核心問題
類科: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目:保險學概要題號 27: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利益原則有防止不當得利的目的
(B) 要保人對債權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C) 要保人對受益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D) 人身保險在訂約時,縱未存在保險利益,亦不影響契約的有效性
試題分析與正確答案
正確選項是 (A)。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是為了確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實際的利害關係,從而確保他們不會從保險事故的發生中獲利。這種避免從損失中獲利的精神,正是防止不當得利的體現。
四個選項的保險學概念解析
(A) 保險利益原則有防止不當得利的目的
- 正確原因: 保險利益原則是確保保險契約不會淪為賭博或投機工具的基石。如果允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投保,一旦發生事故,該人即可獲得保險金,從中獲利,這構成了不當得利。因此,保險利益原則透過要求要保人必須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受有損害,從而防止不當得利。
- 簡單生活例子:
- 如果你對鄰居的房子沒有保險利益,而你偷偷投保火災險。一旦鄰居家失火,你就會拿到一筆保險金。這筆錢並非用來填補你的損失,而是讓你從事故中獲利(不當得利),這正是保險利益原則要避免的情況。
(B) 要保人對債權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 錯誤原因: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或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 要保人(例如:銀行)是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影響,因此對債務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而題目敘述是反過來的:要保人對債權人的生命有利益,這是錯誤的。
- 簡單生活例子:
- 小王欠銀行 100 萬元房貸(小王是債務人)。銀行(要保人)擔心小王身故導致債權無法收回,因此銀行對小王的生命有保險利益,可要求小王投保房貸壽險。
(C) 要保人對受益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 錯誤原因: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關係必須存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 。受益人是保險金的領取人,法律上不要求要保人對受益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 簡單生活例子:
- 張先生(要保人)為他的兒子(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並指定他的兄弟(受益人)領取保險金。雖然張先生必須對兒子有保險利益,但他不需要對他的兄弟(受益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任何保險利益。
(D) 人身保險在訂約時,縱未存在保險利益,亦不影響契約的有效性
- 錯誤原因: 保險利益是契約成立的絕對要件。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會失其效力。特別是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原則上必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
- 簡單生活例子:
- 如果某公司(要保人)在訂約時為一位剛離職的員工(被保險人)投保壽險,該公司對這位前員工已不具備保險利益(非家屬、非債務人、非仰給者、非管理財產者),該契約從一開始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