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境的盡頭 : 當自願碳信用 VCC ,只能用來作氣候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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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有一群人,賣著所謂的「碳權」

——其實只是沒有主權授權的碳信用。 他們把它包裝成金融商品,說可以投資、可以獲利、可以救地球。 說著、說著、說著……夢就開始了。 夢者夢著,講者講著,整個市場都在幻覺裡旋轉。 而醒過來的那一天,才發現—— 那不是投資,而是一場集體的自我安慰與催眠。

2024 到 2025 年,是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機制全面啟動的關鍵時期,也是 VCC/VCM 受傷最深、幻象被揭穿最徹底的時期。 當國際制度重塑秩序,VCC 的神話正在崩塌。 有些人還在販賣夢想,有些人還在買夢想, 但制度的黎明,已經亮得足以讓人睜開眼。


一、黃昏已至,卻還有人談昨日的黎明

在台灣,許多人仍深信自願碳信用(VCC)是永續的象徵。從「碳中和商品」到「綠色會展」,企業只要買下一張所謂的「碳權」——其實台灣並沒有總量管制(CAP),因此這些並非真正的碳權,而只是碳信用——就能宣稱達成 ESG 目標。於是,「永續」被誤以為可以靠購買完成,「抵換」與「抵繳」似乎也能透過市場交易實現。

然而,世界早已改寫規則。

2025 年 10 月 10 日,《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PACM)正式生效。聯合國氣候機制監督機構——A6.4 Supervisory Body(A6.4 SB)——在第十八次會議(SBM 018,於波昂召開)通過最終運作標準,明確規定:凡是沒有主權授權(LoA)與對應調整(CA)的碳信用,不得被視為國際認可的減排成果,也不能登錄在任何官方帳本中。

換句話說,沒有國家背書的「碳信用」,在全球制度裡根本不存在。

過去的自願市場像一座自由的集市:誰都能宣稱自己減了碳、種了樹、拯救了地球。只要找第三方驗證、寫份報告,就能發行碳信用、上架販售。那是碳市場的黃金年代,也是最混亂的年代——許多專案從未真正減排,卻賣出百萬噸的「碳」,同一筆減量甚至被不同買家、不同國家重複計算。

如今,一切被重新定義。新的國際架構 PACM 將碳信用視為主權資產,要求每一筆信用都必須能追溯到國家帳本(National Registry, NR),經政府授權(LoA)、完成對應調整(CA),才能被正式登錄。只有經主權確認的信用,才是真正的「碳」。

這條界線一劃下,VCC 的世界瞬間黯淡。那些自願市場的碳信用,從此只能作為「氣候貢獻」的象徵,不能再抵稅、抵繳,也不能用於國際轉移。

黃昏已至,卻仍有人談黎明。當國際碳市場全面邁向主權化時,台灣卻仍有人販售「自願碳中和」的夢。這不只是資訊落差,更是制度錯位。碳市場的頁面早已翻過,舊時代的遊戲規則已經失效;真正的黎明,不在自願碳信用的幻境裡,而在誠實面對新秩序、回到合規制度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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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ACM 不是未來,而是現在進行式

ACM 不再只是《巴黎協定》中的名詞,而是已經啟動運作的制度。

它誕生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第 4 款,用以取代舊時代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並於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從那一天起,世界正式邁入「主權碳信用」的新紀元。

A6.4 監督機構(A6.4 Supervisory Body, A6.4 SB)在波昂舉行的第十八次會議(SBM 018)中,通過了完整的運作標準──包括專案活動標準(A6.4-STAN-AC-002)、認可機構標準(A6.4-STAN-ACCR-001)與驗證規範。

會議決議指出: 所有減量成果必須經主權核可(LoA)、完成對應調整(CA),並登錄國家帳本(National Registry, NR)後,方能發行為合規碳信用(A6.4 ER)。

任何未完成這三項程序的碳信用,只能停留在「氣候貢獻(Climate Contribution)」層級。

短短幾個月後,制度進一步擴展。

2026 年 2 月 25 日,通過的關鍵文件《A6.4-MEP-008-A03:碳移除方法論(CDR Methodology Framework)》,同日生效。 這一天,PACM 不再只管理減量(Emission Reduction),而是正式納入碳移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涵蓋生物封存、地質封存、直接空氣捕集(DAC)、生物炭(Biochar)等多種形式。

從這一刻起,PACM 從「減排」進化成「移除」,從制度框架邁向完整運作。

碳市場的核心邏輯也同步改變:不論減排還是移除,每一單位碳都必須具備可追溯性、主權授權與對應調整,才能被承認為合法碳信用。

印尼率先在這一天開放 SRN-PPI 系統的「CDR 類別」登錄,成為全球第一個同步啟動 PACM CDR 的國家。

泰國、哥倫比亞與肯亞隨後公布各自的對應規範,也宣告納入《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碳移除治理。 這標誌著第一波「PACM 實施國」正式成形, 象徵全球碳市場正式進入以主權與真實數據為核心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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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的斷崖:從 VCC 到 CCC

碳市場的秩序,正在被制度重新劃界。

世界如今分成兩個體系—— 一邊是由國家背書、具法律效力的 CCC(Compliance Carbon Credit)

另一邊,則是逐漸被邊緣化、僅具宣示性的 VCC(Voluntary Carbon Credit)

這條界線,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權力的重分配。

印尼是第一個跨過這條「制度斷崖」的國家。

就在 PACM 生效的同一天,印尼總統頒布《總統令第 110 號/2025》(PR 110/2025), 成為全球第一個將《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A6.4 Mechanism)國內法化的國家。

這部法令建立了兩層並行的碳治理架構:

一是 SRUK(Sistem Registrasi Usulan Kegiatan)專案審查與授權系統

用以核准與發放主權授權書(LoA),確定減量歸屬與合規用途;

二是 SRN-PPI(Sistem Registri Nasional Pengendalian Perubahan Iklim)國家登錄帳本,作為所有減量與碳額度的主權帳冊,與 UNFCCC 平台相接軌。

在這個制度裡,印尼明確區分了兩類減量成果:

  • SPE GRK(Surat Persetujuan Emisi Gas Rumah Kaca):具主權授權的減排量,可作為 合規碳額度(CCC),並可進行國內外交易或抵繳用途;
  • Non-SPE GRK:未經主權授權的自願減量,只能被視為 氣候貢獻(VCC),不得作為抵換或納入任何國家帳本。

從此,VCC 不再是「信用」,而成為「標籤」與「貢獻」。

印尼以一紙法令,讓自願市場正式退出「合規」的範圍。

這項制度改革,等於劃定了全球碳市場的新地圖。

主權帳本裡的碳——經 LoA 授權、CA 對應、NR 登錄——可以交易、可以抵繳、可以被計入 NDC;

而那些沒有進入國家帳本的「自願碳信用」, 即使包裝再精美、敘事再動人,也只能被當作「氣候貢獻」的故事, 而非具有經濟與法律效力的「碳額度商品」。

這條斷崖,象徵著整個碳市場從「無主時代」走向「主權時代」。

VCC 的黃金年代就此結束, PACM 的時代,才真正開始。


四、知識剛起步,但還不算晚!台灣加油!

當世界逐步走向主權化的碳市場,台灣卻仍停留在自願市場的語言裡。

「碳中和商品」、「抵換排放證書」、「碳稅抵繳」── 這些名詞聽起來熟悉又安心,但在新的國際制度下,它們早已全面失效。

確實,台灣並非 UNFCCC 締約國,可以選擇不遵守《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

但若繼續活在「自願市場」的舊敘事中,就等於把自己鎖在國際制度之外。 世界正在改寫規則,而台灣若不更新語言與制度, 將會在下一個永續經濟周期裡,被動成為旁觀者。

PACM 並不是遙遠的未來,而是正在發生的現在。

印尼、泰國、哥倫比亞、肯亞等國已落實主權碳帳制度; 韓國、日本、新加坡與瑞士則透過 Article 6.2 雙邊協定, 建立跨國交易與對應調整機制(CA)。 這些國家正在以「主權」為軸, 將碳信用納入國家帳本(National Registry, NR), 讓每一單位碳都能被追蹤、驗證、登錄與抵繳。

相對之下,台灣仍在談「自願抵換」的幻夢。

這並非錯誤,而是時間差。 但如果繼續用過去的概念解釋未來的制度, 就會讓企業在國際揭露與金融審查中, 失去被認可的合法碳信用,陷入「有買無效」的困境。

要追上世界,不需要重新發明制度,

只需要誠實承認:舊的碳市場已經結束。

台灣有足夠的技術與金融能力,只欠一個制度的覺醒。

通往 PACM 的起點,其實很簡單——

建立國家登錄系統(NR), 設立授權程序(LoA), 教育市場認清新秩序。

PACM 列車早已啟動,台灣雖然晚了,但還不算太晚。

真正的落後,不是時間,而是繼續假裝世界沒有改變。

五、RWA 熱潮下的碳幻覺

區塊鏈與 RWA(Real World Asset)風潮讓許多人誤以為「碳上鏈就合法」。

然而,A6.4-STAN-ACCR-001 明文規定:所有驗證機構與信用發行都須經聯合國認可並具主權授權。沒有 LoA 與 CA 的「數位碳信用」,就算寫入區塊鏈,也只是上鏈的空氣。

印尼、泰國與新加坡都已明確規定:只有政府作莊的 RWA 碳信用,才具有法律效力;民間自發的代幣化 VCC,連作為「非抵繳的氣侯貢獻」都沒有資格。

技術不能取代主權,這是 PACM 的根本邏輯。 台灣最近有一堆人在聽回音,唱著三千萬顆樹的歌.......從沒有人要談合規合法!只想用RWA 去......中心化!


六、從「述事氣侯貢獻」到制度除名,VCC 的未日黃昏!

許多企業仍堅持購買自願碳信用(VCC),理由是「至少做點事」。

這句話聽起來溫和而善意,卻在新的國際秩序裡,失去了實質意義。 問題從來不在動機,而在事實。

大部分 VCC 專案的減排真實性,根本無法驗證。

Verra 與 Gold Standard 的早期專案屢次被揭露「重複計算」與「虛擬基線」問題, 甚至有專案在一棵樹都沒種的情況下,就宣稱吸收了百萬噸二氧化碳。 那個只靠文件、報告與宣稱堆疊的年代,已經結束。

在新的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體系下,

所有碳專案都必須通過 A6.4 的審核程序

減排與移除數據必須進入 dMRV(數位監測、報告與驗證)系統

並能對應 國家帳本(National Registry, NR)

只有這樣的數據鏈,才能被承認為「可計算、可抵繳」的合法減量成果。

換句話說:

沒有 dMRV,就沒有透明性;沒有主權對應,就沒有信用性。

這是 VCC 時代無法跨越的制度門檻。

舊市場以「故事」換取信任,新市場則以「數據」建立真實。

在 PACM 的世界裡,再動聽的敘事、再華麗的包裝, 都無法取代一筆經主權認證、可對應帳本的減排紀錄。

然而,這場轉變並不只是技術升級,而是制度除名。

國際準則與監管體系,已經集體關上 VCC 的大門:

  • IETA(國際排放交易協會) 在《VCM Guidelines 2.0》中強調,
    自願市場必須與《巴黎協定》第六條接軌,否則不具法律認可性。
  • IFRS S1 與 S2 永續揭露準則 將碳信用納入財務揭露要項,
    僅允許企業揭露「合法、具主權授權(LoA)、可計入國家帳本(NR)」的信用。 未取得授權的 VCC,只能作為文字敘述,不能入帳。
  • ISO 14068-1(碳中和標準) 明定:
    只有具永久性(permanence)與對應調整(CA)的信用,方能用於抵換與中和。
  • CORSIA 與 IMO 早已排除 VCC,
    僅接受《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 A6.4ER(合規信用) 作為抵繳依據。

簡言之,全球制度已形成共識:

VCC 不再是「碳信用」,而只是「氣候貢獻」的述事材料。

它可以被提及、被宣傳,但不能再被計算、登錄或抵換。

從 IETA 到 IFRS,從 ISO 到 UNFCCC,

每一項新規範都在強調同一原則: 沒有主權背書的碳,已不再存在於制度之內。

VCC 的黃金年代終於落幕。

它的故事被保留下來,成為氣候行動的回憶錄, 卻不再是市場裡可兌現的「信用」。 在制度的地圖上,VCC 已被正式除名—— 而真正的碳信用,正以主權的名義重新被定義。



七、沒有高完整性,就沒有高品質

A6.4 監督機構主席 Martin Hession 在 2025 年波昂會議上說過一句話:

「完整性不只是倫理,而是制度的存亡線。」

這句話,是整個碳市場時代的總結。

在沒有主權授權(LoA)、沒有對應調整(CA)的舊市場裡, 「完整性」常被誤解為一種態度; 但在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時代, 它已成為制度的底線。

「沒有高完整性,就沒有高品質」

沒有主權背書,就沒有真正的碳信用。 PACM 時代的降臨,意味著碳信用不再只是金融商品, 而是主權會計的一部分,是國家誠信的延伸。

舊市場靠「故事」維繫信任,

新市場靠「制度」建立真實。 自願碳信用(VCC)在這場轉折中逐漸淡出舞台, 它的角色從「可抵換的信用」轉為「氣候貢獻的敘事」。 這不是悲劇,而是成熟—— 因為制度從不為幻象服務,誠實才是治理的起點。

當幻境散去,留下的不是失落,而是清明。

碳市場的歷史,是一場由信任、故事與數據交織的長夢。 從自願碳信用(VCC)的浪潮,到主權碳機制(PACM)的崛起, 人類正在學會:減碳不能靠宣傳,信任必須靠制度。

PACM 結束了碳信用的「無主時代」,

讓碳第一次回到主權帳本的秩序裡。 真正的創新,不在包裝,而在治理。 誠實的制度能孕育新的科技、新的金融、新的信任; 而漂綠的幻境,只會消耗希望。

碳幻境的盡頭,不是失望,而是誠實

誠實去計算、誠實去面對、誠實去承擔。 當每一筆碳都有真實的歸屬, 每一個制度都有清晰的邏輯, 永續就不再是口號—— 而是這個時代最踏實的光。

附錄|參考出處

一、聯合國與巴黎協定相關文件

  • UNFCCC.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 Official Page. 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bodies/constituted-bodies/article-64-supervisory-body
  • CMA.6 / Decision 17a/CP.28 (2024).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 A6.4-MEP-008-A03: Methodology Framework for 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 Supervisory Body Meeting 019, Geneva, 25 February 2026.
  • A6.4-STAN-ACCR-001: Accreditation Standard for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ies. Supervisory Body Meeting 018, Bonn, October 2025.
  • A6.4-STAN-AC-002 / AC-003 / AC-005: Standards for Activities unde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
  • A6.4-SBM018 Report. Supervisory Body Meeting 018, Bonn, October 2025.

二、印尼國內法與國家制度

  • Peraturan Presiden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110 Tahun 2025 – Tentang Nilai Ekonomi Karbon dan Mekanisme Pasar Karbon Nasional (PR 110/2025).
  • Sistem Registri Nasional Pengendalian Perubahan Iklim (SRN-PPI) – Kementerian Lingkungan Hidup dan Kehutanan Republik Indonesia (KLHK). https://srnmenlh.id

三、其他國家制度參考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lombia (2025). Normas sobre Contribuciones Voluntarias al Clima.
  •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uthority, Kenya (2025). Guidelines for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and Carbon Registry Operations.
  • Singapore Monetary Authority (MAS, 2026). Digital Asset Tokenisation Framework for Environmental Credits.

四、國際標準與揭露準則

  • 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 2023.
  •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ISSB, 2023.
  • ISO 14068-1:2023 Carbon Neutrality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 ICAO CORSIA Emissions Unit Eligibility Criteria.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2024.
  • IMO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 – Resolution MEPC.347(78).

五、產業與政策參考文件

  • IETA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Guidelines 2.0, 2025.
  • World Bank Climate Warehouse InitiativeEnhancing Transparency and Traceability of Carbon Assets, 2024.
  • ICVCM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Core Carbon Principles (CCPs), 2023.

六、學術與媒體資料

  • Mongabay (2025). Brazil Charges 31 People in Major Carbon Credit Fraud Investigation.
  • UN News (2025). “The Direction of Travel: Improving Every Year, but We Need to Urgently Pick Up the Pace.”
  • Baker McKenzie InsightPlus (2024). Thailand Cabinet Approves Carbon Tax on Oil and Oil Products.
  • CarbonCredits.com (2025). Indonesia Aims to Sell 13.4 Billion Tonnes of Carbon Credits to Global Bu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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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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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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