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每次發生一些很讓人心痛的案子,像虐童啊、隨機殺人,大家一定都會氣得牙癢癢,覺得「為什麼只判這樣?」、「法官是不是睡著了?」這種「判太輕」的感覺,幾乎是我們社會的集體心聲了。
我們覺得判決結果跟我們想的正義差太遠了。你看那個壞人,明明造成這麼大的傷害,結果沒幾年就出來了,甚至有時候還能用什麼「有悔意」、「初犯」當理由減刑,這看在受害者家屬和一般人眼裡,真的超不平衡的。很多人會質疑:法律不是應該讓壞人害怕、不敢再犯嗎?如果判得這麼輕,根本沒有嚇阻效果啊!
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他們其實不能像我們一樣用「感覺」來判。他們得被法律綁住,這叫「罪刑法定原則」,意思就是法律規定最高關幾年、最低關幾年,法官就只能在那個範圍裡選。而且,他們還得考慮很多「法律規定的細節」,像是這個人是不是真的完全沒救(法律講的「教化可能」)、犯案的動機到底是什麼、他有沒有主動去跟被害人道歉或賠錢(這叫犯後態度),這些東西在法律上都是必須被考慮進去的減刑理由。所以有時候,判決書上寫的「有悔意」,在民眾聽來很刺耳,但對法官來說,可能只是依法行事的一個步驟。
所以我們該怎麼辦?
要解決這個「判太輕」的焦慮,光靠喊「判死刑」或「關久一點」可能不太夠。
該修法就修法: 如果有些罪,像是對兒童的惡行,法律規定的刑度真的已經跟不上社會的憤怒了,那我們就得推動修法,把法律規定的上限拉高一點,讓法官有更多的空間去重判。
判決理由講清楚: 法官在判的時候,能不能把為什麼判這個刑度,用更白話、更詳細的方式解釋給大家聽?讓大家知道,判輕不是亂判,而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依據,這樣至少能減少很多誤會。
監獄要發揮作用: 就算判他關進去了,也不能只是把他關著。我們需要把資源投入到監獄裡的教育和心理輔導,讓那些犯人出來的時候是真的有改變,而不是一出來就又犯罪,這才是真正治本的方法。
這不是一句「判重一點」就能解決的。我們要在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安全之間找一個平衡點,這樣大家才不會每次看到判決都一肚子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