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判決書不只講法律,還多了法官的「心內話」…
一般認知法院判決書,除了冷冰冰的法律條文,是否還可能出現法官的「真情流露」?在臺灣,兩起引發熱議的判決,恰恰觸動了這個法律界與社會大眾都好奇的議題:法官能不能在判決裡,說出法律之外的心裡話?
一起是立法委員鄭運鵬告新竹市府發言人誹謗敗訴的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60號民事判決),法官在判決書末尾寫下了一段充滿哲理的「勸世文」:「『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引發是否多此一舉的批評。
另一件則是高雄少家法院的離婚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年度婚字第401號民事判決),法官在判決准予離婚後,罕見地以「附記事項」的方式,寫了上千字的信給年幼的兄弟姊妹,溫暖的言語感動無數網友,被盛讚是「富有人性的判決」。同樣是法官的「心內話」,為何評價卻天差地別? 法院的判決書,到底能不能、應不應該帶有法官個人的情感或觀點?而這樣的「心內話」,在法律上又是否被允許呢?

⬛法律的「留白」?裁判書的格式與「法官不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454條等規定,對於裁判書的格式有其一定的要求,例如需要記載事實、理由、主文等。然而,法律並未完全禁止法官在判決書中表達額外的意見。
法律界有句諺語「法官不語」,指的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保持中立,不輕易表露個人好惡。然而,這並不代表判決書就必須是毫無情感的冰冷文字。「裁判書充分表露」同樣重要,代表判決必須清晰地呈現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的過程與依據,使當事人與社會大眾能夠理解。
⬛「附記」、「後記」:判決書的「番外篇」?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表達「心內話」的方式,通常不是寫在判決理由中,而是以「附記」、「附帶意見」或「後記」的形式出現。這就像是判決的正文結束後,法官卸下裁判者的身分,以個人的角度對案件或相關議題發表一些看法。
那麼,這些「旁論」或「附記」,算是判決的一部分嗎?還是僅供參考呢?
從法律效力來看,判決的效力主要在於其「主文」及支持其結論的「理由」。這些額外的「心內話」通常不直接影響判決的法律效力。
⬛東西方大不同:判決書的人情味?
有趣的是,這種在判決書後附加個人感言的做法,在英美德日等西方國家相當罕見。
然而,在中國卻非常流行,甚至受到媒體和官方的鼓勵,被譽為「司法有溫度」的體現。中國的法院甚至有「法官寄語」的制度,鼓勵法官在裁判文書中,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使用更易於理解的語言,並加入帶有道德教化和倫理色彩的寄語。
例如出現以下判決文字:
「經營一份感情,本應如同栽種一盆蘭花,起初始于愛慕蘭花之美,播種後便是日日辛勤的照料,半刻不得鬆懈。蘭花會生病,感情也是一樣。雖然現在你們的感情‘病’了,但是回想下你們最初的美好,初見時的笑靨如花,接觸後的怦然心動,相戀後的如膠似漆,用你們的耐心,用你們的堅持,愛情之花終會再開,更勝從前般絢爛……」
中國的判決書中可能出現如同關懷備至的長輩般的勸告,鼓勵當事人珍惜感情、反思行為。這種做法強調以倫理內容輔助和補充法律,並透過情感化的語言給予慰藉。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心內話」的隱憂
然而,法官是否在判決書中進行道德說教,也引發了一些疑慮:
- 削弱司法權威? 法官本應以法律為依歸,若過多道德說教,是否會讓判決失去其專業性和權威性?
- 角色錯位? 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若在判決中表達個人立場或情感,是否會讓人覺得法官帶有偏見?如同鄭運鵬所言,他認為「好為人師、教忠教孝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是『好主觀』」。
- 判決書的公共性: 判決書是代表國家做出的公文書,而非法官個人的臉書。過度個人化的表達,是否可能模糊了公器與私言的界線?
- 道德與法律的界線: 法律有其精確性,若將過多的道德情感融入判決,是否可能混淆法律與道德的界線,甚至影響法律的適用?
在一個竊盜案件中,一審法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258 號刑事判決)的感性發言,並將將原本攜帶凶器竊盜改為竊盜,就引起了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度上易字第 985 號刑事判決)認為其「適用法則不當,而有入人於罪之虞」的批評。
當然,也有人認為,在不影響法律判斷的前提下,適度的溫情喊話,尤其是在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可以展現司法的人性關懷,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結語:「溫度」與「精準」的拿捏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達「心內話」,無疑是一把雙面刃。善用時,可以拉近法律與人民的距離,展現司法的溫情;但若不慎,則可能損害司法的中立性與權威。
究竟法官應不應該在判決書中「走心」?或許沒有絕對的答案。重要的是,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應時刻謹記其作為裁判者的本分,判決的核心仍然是嚴謹的法律論證。至於那些額外的「心內話」,或許可以視為法律框架下,一種更具人性的溝通嘗試,但其界限與適當性,仍有待持續的討論與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