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論文案:法院越權判決?法律邏輯與證據鏈詳解

更新 發佈閱讀 6 分鐘

作者:田埂邊哲學家(農夫)|公民觀察者、法律批判寫作者

一、爭點核心:當「抄襲」未被證明,判決怎能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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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誣告案的判決,最關鍵的一個前提就是:「她的論文確實抄襲了他人作品」。但問題是,這一點從來沒有被任何有權威的單位證實。

辛辛那提大學沒有認定她抄襲,也沒有撤銷她的學位;資策會(著作權可能涉及的一方)也從未提出侵權指控或法律行動。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卻逕自認定「她的論文抄襲成立」,進而判她犯了「誣告罪」。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法律爭議,而是涉及法院是否越權、是否憑空創造出「罪名」的問題。

二、法律邏輯三步驟:這樣的判決為什麼站不住腳?

1️⃣ 第一步:法官無權代表大學或機構下結論

根據《民法》第170條,任何人不能用別人的名義做決定。辛辛那提大學或資策會若沒說「抄襲成立」,那法官就不能代替他們說這句話。這就是「無權代理」,所以這個判決的前提其實根本不存在。

2️⃣ 第二步:沒有證據,就不能說人犯罪

《刑法》第154條第二項寫得很清楚:「犯罪事實必須有證據才能成立,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既然沒有人證明抄襲,那麼「誣告」也就無法成立。

3️⃣ 第三步:如果法官明知道沒證據還判刑,那可能是犯罪

《刑法》第124條(濫權追訴罪)和第125條(枉法裁判罪)指出:如果司法人員明知不該起訴、或故意做出不實判決,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三、我們該警惕的是什麼?司法不只是判人對錯,更是制度的正義基石

這個案例不是只有「高虹安」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系統是否能被信任的問題。如果法院可以跳過證據、直接下結論,人民的安全感會從哪裡來?如果今天是她,明天就可能是你、是我、是任何一位不被主流支持的市民。一旦法院失去中立與謹慎,法律就會變成「懲罰不同意見」的工具,而不是保障公平的盾牌。

四、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改判,而是整體的制度反思與改革

這個判決應該引起公眾的反思。作者並不是為高虹安辯護,而是希望讓大家看到:

  • 判決不是法官說了算,而是他有沒有依法做出判斷;
  • 當法律被錯用時,每一個有知情能力的人民都有權利提出質疑與告發;
  • 如果監督機關選擇沉默或縱容,那麼主管機關的首長就應該負起政治與法律責任。

我們需要建立一個能夠防止這類濫權的「制度防火牆」,讓司法重新回到它應有的位置:不站在權力的一方,而是站在事實與公平的一邊。

五、完整法律論證與證據鏈:誣告罪是否成立,須以「抄襲是否成立」為前提事實

誣告罪的要件:

依《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公務員提出不實之告訴或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律邏輯推演,成立誣告罪,須符合以下要素:

  1. 存在一項「不實的犯罪指控」(例如:誣指某人抄襲)
  2. 提出該指控者明知其為不實
  3. 該指控對被告造成法律追訴或處分的效果

論證步驟一:抄襲是否成立,是誣告罪的前提事實

【證據一】:辛辛那提大學未認定抄襲

  • 大學從未撤銷高虹安碩士學位;
  • 亦未對其論文展開正式學術不當調查程序;
  • 且根據其指導教授出具的說明信函,論文內容為原創、符合規範。

➡️結論:具權限學術單位未認定抄襲,抄襲即非「已成立事實」,僅屬未經確認之爭議性主張。

【證據二】:資策會未提起任何著作權侵權訴訟

  • 若論文內容涉及資策會研究,資策會為權利主體;
  • 然而資策會並未主張其著作權被侵害;
  • 更無提出民事或刑事告訴。

➡️結論:著作權受害主體不主張侵權,無法構成實質著作權糾紛,更遑論抄襲已成立。

判斷依據:

依據《刑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抄襲成立」未具任何有效法律證據支持,法院據此作為「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已違反證據法則。

論證步驟二:法官無權擅自認定抄襲

依《民法》第17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事實】:

  • 抄襲是否成立,應由具學術審查權限之大學認定;
  • 著作權是否受侵害,應由著作權人主張與法律認定。

法官若未經任何權責機關認定,即自行宣告「抄襲成立」,即構成無權代理,違反法律授權原則。

➡️結論:法院此舉逾越審判職權,所據判決事實基礎屬「虛構」。

論證步驟三:若明知無此事實仍判刑,構成犯罪

依《刑法》第124條與第125條:

  • 第124條:公務員濫權追訴;
  • 第125條:法官故意違背法令而作不實判決,即為枉法裁判罪。

【情節分析】:

  • 當事人並未抄襲已是可由多項證據否定的爭議;
  • 若法院明知抄襲未成立,仍以此作為「誣告罪成立」依據;
  • 並進行科刑處罰,則涉違背審判中立原則。

➡️此為「明知事實不存在」卻故意判決,即構成刑責風險。

綜合法律結論:

判斷層級結論抄襲是否成立?否。未經具權限機關認定,無效事實。抄襲是否有證據?否。無著作權主張、無學術處分、指導教授證明其為原創。法官是否可自行認定?否。逾越權限,屬違法代理行為。誣告罪是否成立?否。因關鍵構成要件(抄襲)不存在。判決是否構成違法?是。已違反《刑法》第154條及第125條之規定。

總結:

此案的判決核心問題,不在於高虹安個人的道德評價,而在於整個司法體系是否「依法辦事」:

  • 若連犯罪事實都可以無證據認定,
  • 若法官可以逾越法律授權,自行替他人認定犯罪,
  • 那麼任何人皆可能成為下一個遭誣告而無法自辯的對象。

我們呼籲:司法必須重返證據與授權的正道,否則法律將失去其公平與正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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