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必須先從幻影中醒過來! 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_深度解析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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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市場正在快速進入一個全新的主權時代。《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正於 COP30 巴西會場醞釀成形,這並不是一般外交性的象徵聯盟,而是全球各國同步宣示:自願市場的年代告一段落,未來碳交易要回到《巴黎協定》第六條的主權制度之下,以 NDC、LoA、CA、國家帳本為核心,打造真正能跨境互通、能抵換、能計入國家氣候成績單的合規碳市場。從文件語氣與政治方向來看,參與國背後的動機非常明顯,有些國家是為了主導全球碳市場版圖,有些是為了補課,有些則是希望用主權碳市場奪回過去被 VCC 侵蝕掉的國家主權。

對歐盟、日本、新加坡、瑞士等國而言,這個聯盟是預先部署 Article 6 × ETS 的全球市場架構。這些國家早已完成國家帳本、MRV、碳定價、LoA、CA 等制度,加入聯盟的目的,就是確保未來的跨境交易按照《巴黎協定》的主權會計規則運作。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個聯盟則是一次調適能力建構的機會,擺脫過去 CDM 或自願市場那種「國家減量外流、地主國拿不到好處」的舊體制。文件中明講要協助發展中國家強化 MRV、Registry 與碳會計能力,這等於是讓南方國家能用主權架構重新掌握碳權,而不是再讓 Verra 或 GS 用民間平台來決定國家資源。對拉美、非洲國家而言,這更是一次主權奪回。過去大量未授權 VCC 流出國家,侵蝕 NDC,國家無法申報成果、也無法做相應調整,聯盟的成立就是要擋下這種對主權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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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文件明確指出要「探索合規碳市場互通的選項」。互通意味著跨境 ETS、國家帳本同步、A6.2 轉移、CA 對帳等全部依賴主權會計的制度。自願市場做不到這些,所以可以說這份文件已經正式宣告:全球碳市場的主力,只會是 PACM,不再是 VCC。很多國家加入,就是為了擺脫十幾年來被民間標準牽著鼻子的結構,回到由國家主權支配碳信用的本位。

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台灣的位置格外尷尬。台灣地理上屬於北方國家,但碳治理制度卻停留在「VCM 前京都議定書時代」。台灣沒有 A6.2、沒有 A6.4、沒有 LoA、沒有 CA、沒有國家碳帳本、沒有完整 MRV、ETS 尚未啟動,民間卻仍大量被「VCC 就是國際碳權」、「可以抵換」、「可以抵稅」等十年前的敘事所誤導。這讓台灣看起來像「北方國家的外表、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制度」。而真正的北方國家──歐盟、日本、瑞士──早就把 VCC 全面降階,只把它當成氣候貢獻,不具任何抵換功能。

就在這個時候,台灣環境部長彭啓明在 COP30 期間接受訪問的那段談話,其實象徵台灣正式邁向 PACM 的轉折點。他強調全球若成立合規碳市場聯盟,將是台灣的一大利多,因為台灣地小人稠、國內減量困難,可以透過 Article 6.2 的國際合作模式,投入他國的減量計畫,把產生的碳權帶回台灣抵減排放。他明確引用《巴黎協定》第六條,指出 6.2 是國與國的雙邊合作、6.4 是全球合規市場,並以歐盟 90% 減排與 5% 的境外碳權上限為例,說明台灣未來也能依 PACM 規則合法使用國際碳信用。他更強調,台灣已與友邦巴拉圭簽署合作備忘錄,推動 12 項工作計畫;未來也會與貝里斯、瓜地馬拉、以及更多非友邦國家合作,甚至期待能與日本、東南亞國家開展 A6.2 碳權合作。

這段談話真正意義在於:台灣官方第一次公開承認「國際碳權=基於 Article 6 的合規碳信用」不再是民間 VCC台灣若要進入全球碳市場,就必須走主權會計路線。部長的說法,也等於正式切割「VCC 能抵換、能抵稅」這類錯誤敘事,明確把台灣帶進 PACM 的國際制度軌道。

面對全球的這次大轉折,台灣的選擇其實非常明確。要加入合規碳市場聯盟,要成為 Article 6 的真正參與者,就必須補齊主權碳治理的底層建設:國家碳帳本、MRV、LoA、CA、NDC 對齊制度、A6.2 雙邊合作框架、以及未來 ETS 與國際 ETS 的互通能力。這些都不是額外要求,而是每一個北方國家早就完成的基本盤

全球已經清楚宣告:未來能跨境交易的碳信用,只會是 PACM 的合規信用VCC 只剩氣侯貢獻用途。台灣是否能在這一波全球制度切換中重新站上屬於自己的位置,取決於是否願意全面擺脫 VCC 幻象,把國家碳治理重新連回國際主權架構。部長已經開了這個頭,接下來就看台灣能不能跟上全球的速度,而不是再被自願市場的舊敘事拖住十年。

中文翻譯: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

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

我們,支持成立「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的各國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

鑑於合規碳市場與碳定價機制在全球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並注意到這些工具已被證明在推動減碳、協助各國強化氣候行動目標方面行之有效;

強調碳市場在氣候行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作為推動具成本效益之減排與移除的一項工具;

注意到,越來越多國家與區域導入合規碳市場,是擴大涵蓋範圍、並確保在全球氣候行動中更公平參與的重要一步;

並認知到,一些締約方選擇透過自願合作方式來履行其國家自定貢獻,以便在減緩與調適行動上追求更高的企圖心,同時促進永續發展與環境完整性;

特此確認我們有意共同且迅速推動以下事項:

- 我們重申,將致力推動成立「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作為一項協作倡議,用以交流碳定價機制、監測、通報與查證(MRV)系統、碳會計方法學,以及在適用時,關於高完整性抵換額度潛在使用規則等相關經驗與作法。

- 本開放聯盟的目標,是提升合規碳市場在雄心、效能與公平性方面的表現,將其作為達成《巴黎協定》下國家自定貢獻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時維護環境完整性並促進公正轉型。

- 本開放聯盟將聚焦於氣候行動,並透過提供一個框架,推動會員國在發展與強化合規碳市場方面尋求協調與合作的可能,使其反映《巴黎協定》的氣候目標並加速落實,同時兼顧各國不同的國情與政策路徑。

- 本開放聯盟可作為一個平台,讓各國就其合規碳市場與碳定價政策的發展相互分享經驗、彼此學習,並協助發展中國家強化相關能力建構。

- 本開放聯盟將研議,在長期內促進各國合規碳市場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的各種選項。

- 本開放聯盟將致力採取包容且技術中立的方式,鼓勵知識與經驗交流,包括探索實務合作的機會,以提升合規碳市場的成本效益。

- 本開放聯盟將追求廣泛參與,並與其他促進氣候行動的多邊倡議與平台相互補充、協同運作。參與本開放聯盟的各方將一併探討相關協同效益與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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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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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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