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協定全面接軌的今天,全球碳市場已經從多種聲音收斂到同一條唯一能被國家、企業與國際機構共同承認的道路:
沒有 NDC,碳信用根本就算不出來;沒有超過 NDC的努力,碳信用額度量更不可能被授權出口到其他國家去。
這不是制度陰謀,也不是文書遊戲,而是 科學方法 × 國家主權 × 國家帳本 共同推導出的必然結果。碳信用從來不是靠故事敘事,也不是誰把森林貼上認證就能變現。它必須建立在 國家的 NDC 基準 的努力之上,因為 NDC 就是國家承諾的政策與 基線(baseline)。 過去台灣的教育解釋,都不會像我這樣解說!很多人都搞不清什麼是額外性!
沒有 基線 → 無法有依據去判定其額外性 → 就無法生成碳信用額度。
UNFCCC 的制度完全朝這個方向收斂。
無論是 巴黎協定第六條、ICAO CORSIA、ISO 14068、IETA 、IFRS S2....原則,對「未經國家授權的減量」都只有一種定位:
"氣候貢獻",不得抵換。
企業端也同步走向一致標準與表態。
Microsoft、Google 等企業明白宣示: 只有不造成雙重計算、證明其唯一性下,在經地主國授權並完成相應調整(CA)的減量,才是真正的 Offset 。
其他全部是 Contribution / 氣侯貢獻。
印尼更是把這條邏輯做到極致。
PR98/2021 與 PR110/2025 完整建立主權碳帳本,規定:
- 未登錄 SRN-PPI → 國家不承認
- 未具 PBPH/PS → 土地不合法
- 未取得 SPE-GRK → 不得出口
- 沒有 LoA/CA → 不可國際交易
因此,所有不合規的量,
一直都留在印尼 NDC中......
因為,任何碳專案若沒有在政府同意下啟動,就無法被視為「合規開發」。只有在國家授權後,你才能向世界證明:你這個專案的管理、保護、減排或增匯績效,真的比政府原本在 NDC 裡承諾的還要好。
只有「比政府更好的那一段成果」──也就是超出 NDC 的額外減量──才能被國家承認為可計入、可核發、可交易的碳信用。
這才是「額外性」真正的意義,不是故事,也不是文件,而是一個國家在主權帳本裡用來分辨:
哪些是政府本來就應該做到的(所以不能賣),
哪些是你真的額外做出的(所以可以授權、可以交易)。
只有這些被證實的「額外成果」,在經過國家驗證、認證機構審查、以及最終核發後,才能成為合法、有主權效力的碳信用,進入合規市場、進行國際交易。
這套制度不是刁難開發商,而是確保國家不會把自己本來就應該達成的 NDC 目標賣掉,也避免企業買到沒有國際效力的「假額外性」。
真正的碳信用,就是這樣被鑄造出來的。
這也是為什麼印尼能在 COP30 端出 9,000 多萬噸具 LoA+CA 的 ITMO/SPE-GRK到UNFCCC COP 30 去賣。
那是真正「超出 NDC 路徑外的國家額外量」,而不是 Verra 或 GS 的自願市場 VCC。
台灣友邦巴拉圭也展現高度國家意識。其制度規範:
所有碳專案都必須經國家審查 → 未與 NDC 對齊者禁止出口。
巴拉圭甚至立法封堵「未授權 VCC 外流」,避免 侵蝕 NDC。
這正是南方國家在 PACM 架構下能站上國際市場的最重要基礎: 主權一致性與 NDC 完整性。
同樣的思維也出現在祕魯、賴比瑞亞等國。
這些國家全面把自願市場(VCM)納入 NDC 管控,因為它們知道: 沒有 NDC 監管的碳額度=國家主權外流。
COP28 之後,自願市場的泡影正式開始破滅。
UNFCCC 明確定義: 未授權的減量=氣候貢獻,不得抵換、不得抵稅、更不得跨境。
這是國際規則,也是主權邏輯。
台灣過去十年資訊落後的主因,就是很多人錯把 VCC 當“國際碳權”可以去中心化的自由交易,甚至宣稱可抵換、可抵稅。但事實是:
沒有 NDC 的連結碳量,根本無法進國家帳本,更不可能成為真正的碳信用額度。
PACM 時代的重點只有一個:
碳市場已經從「民間自願」進入「主權會計」。
真正能跨境交易、抵換、抵繳、被國家承認的碳信用, 全部必須站在 NDC 的基準線之上。
沒有 NDC → 無法生成碳信用。
沒有超過 NDC 的努力→ 絕不可能出口國外。
這是全球碳市場唯一承認的制度邏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