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62690
外遇案件中,
和解金常常會因情緒壓力、現場氛圍而「高得不合理」。
最近一則彰化地院判決,就把這個問題講得非常清楚。
一名汽車維修技師與已婚女同事發生婚外情,
被女方丈夫抓包;丈夫於午休時間直接衝到車廠堵人,
要求 30 分鐘內簽和解書,
金額 110 萬,不簽就提告並「公告周知」。
該名小王在極大壓力、社會羞辱的恐懼下匆促簽字,
不過這名台男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向法院主張「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法院怎麼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 一、110萬是否太高?
是。一般妨害家庭慰撫金多落在 20~60 萬。
110 萬「明顯高於實務水準」。
🔹 二、簽署環境是否造成急迫?
是。
在職場、午休時間、同事/主管隨時可能出現、伴隨巨大的羞辱風險——
法院認定這是真實的「心理壓迫」。
🔹 三、是否屬輕率、無經驗?
是。
小王沒有法律經驗、無法諮詢律師、時間限制緊迫,難以冷靜判斷。
因此法院認定:
✔ 這是一份「暴利行為」 ✔ 金額顯失公平 ✔ 但外遇行為確實存在 → 不能完全撤銷
最後裁判結果:
👉 110萬 → 減為 50 萬
👉 外遇仍須賠償,但金額必須回到合理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和解金額須減少
面對外遇事件,
這是至親配偶的感情背叛,
會出現極度的憤怒這是正常的反應。
但是不代表可以合理化處理事情的手段,
外遇 ≠ 可以趁機獅子大開口
和解 ≠ 可以利用對方的羞恥與恐懼來壓迫簽字
像這個新聞事件就告訴我們一件事,
即使是做錯事的一方,
也有白紙黑字書立和解金額及條件,
但是因為處理的手段不佳,
而可以透過法院來感少金額,
我想這結果一定又增加不少怒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