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大火看台灣火災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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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埔宏福苑爆發近 17 年最嚴重火災,火勢蔓延整片住宅區,截至 11 月 30 日下午至少造成 146 人死亡、數十人失蹤,成為罕見的城市大規模住宅火災。烈焰自高處吞噬整棟大樓,許多住戶根本無法逃出。

這場大火不是偶然。據報導,工程廠商為節省成本,竟使用疑似不具阻燃功能之棚網與發泡膠封窗,使居民逃生路線全被阻斷;居民甚至曾多次目睹工人在棚架吸菸,卻屢勸無效,終於釀成悲劇。事件曝光後,引起香港全境震怒,也再次拷問:消防安全與建築管理究竟出了什麼漏洞?

為什麼這場火災擴散這麼快?事故背後的致命原因

火勢之所以瞬間吞沒整棟大樓,至少包括以下因素:

  • 工程公司未使用阻燃材料
  • 施工支架滿佈易燃物
  • 全棟住戶窗戶遭封死,逃生口完全封鎖
  • 施工人員多次在高處吸菸

這些條件叠加,使火災在短時間內形成快速垂直延燒、防火無效、逃生困難的致命效果。

這已不只是意外,而是人禍

台灣火災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刑事+民事雙軌並行

只要發生火災,起火者可能同時面臨:

  1. 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責(放火 / 失火)
  2.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兩者是分開評價:刑事看「是否構成犯罪」,民事看「是否需賠償」。

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放火 vs 失火

火災在刑法中主要落在 第173條~第176條 的「放火、失火」與「爆裂物」規定,重點在:

  • 有沒有故意:放火罪
  • 是否因過失引起火災:失火罪
  • 燒到的是什麼東西:住宅、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或一般財物

下面用條文架構來整理:

(一)刑法第173條: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重要建物

刑法第173條處理的是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物、交通工具等,是風險最高的一級。

第173條處理的是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物、交通工具等,是風險最高的一級。

條文區分: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船舶、車輛、航空機者……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

🔎 意義:

這條重點是「人正在使用、有人在裡面」,因火災一旦發生,極易造成重大傷亡,所以放火、失火(過失)都會科處刑責,且已規範未遂、預備。

(二)刑法第174條: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自己物放火

第174條則是處理 「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以及自己所有物放火致生公共危險的情況。

條文內容區分:

  1.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船舶、車輛、航空機者……
  2.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3.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
  4.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5.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義:

  • 人「不在」建物內,但物的性質仍具高度風險。
  • 即使是自己所有物,如果故意放火導致公共危險,仍然會處罰。
  • 過失引起(失火)一樣可能構成犯罪。

(三)刑法第175條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

前面兩條主要是住宅、建物、交通工具等重大法益,第175條則是處理「其他財物」,例如一般動產、不在上述範圍的物。

條文區分:

  1.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2.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3.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 意義:

像是:倉庫、一般貨物、堆積物、機車、雜物等,如果放火或失火導致公共危險(例如延燒、多戶受損),即會落入本條。

(四)刑法第176條:爆裂物、電氣、煤氣等引起之火災

第176條並非獨立另造新罪,而是 「準用」前述條文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 意義:

刑法第176條適用於利用爆炸力量引起炸燬的情況。必須是因爆裂物產生爆風、高熱或劇烈膨脹作用而造成焚燬,才構成「準放火罪」。

依實務見解(84台上1134),若只是用火藥、電氣或煤氣引燃起火,但沒有利用爆裂物爆炸力量導致損害,則應依刑法173~175條的放火或失火罪論處,而非176條。

火災除了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賠償責任

火災若造成他人物品或房屋損害,加害人除可能負刑責外,也會涉及民事賠償,主要依民法以下三條判斷: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只要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火災造成他人損害,即構成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建築物及工作物責任

若火災起因於建築物或設備瑕疵(如電線、管線、施工),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負賠償。但若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則可免責。

民法第196條:毀損物品賠償

只要火災造成物品毀損,被害人可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金額。

這場大火不只是意外,是看得見的人禍

宏福苑大火奪走了無數家庭的笑聲,也奪走了日常生活中最簡單的平安。火災不是新聞畫面上的災難,而是每一個家庭的悲痛與永遠失去。法律討論、責任追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記住:每一條生命都不應該被輕易交付給疏失與僥倖。

我希望這場火之後,不只是找出誰該負責,更有人願意去改善制度、檢查建築、關心那些仍然住在危險房屋裡的人。火災提醒我們:安全不是理所當然,它需要被守護、被實踐、被重視。

願這場大火成為最後一次教訓。願我們每個人都能生活在安心的家,而不是靠運氣逃過災難。願那些逝去的生命,留給社會的不是恐懼,而是我們更懂得珍惜與保護彼此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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