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以為是夫妻就能領?她擅領亡夫6000萬,下場竟是「偽造文書」罪! 提到,生前授予的代理權,會因為死亡而消滅,本篇「續集」就來聊聊其中一種解套方式。
陳伯是隨國軍來台的榮民,在台沒有其他親人,老年時因重病住進了加護病房,陳伯以「口頭授權」的方式,由小芬代為書寫「財產委託書」,內容謂:「本人因重病,恐有未能親自處理所有財產之虞,同意自即日起將本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法律上應負之權利及義務全權委託阿度處理...」,並由阿度簽名,再由另外兩名在場之見證人簽名。
陳伯去世後因在台無繼承人,所以由「國軍退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阿度提告確認自己才是陳伯的遺產管理人!!!
陳伯生前所訂立的「財產委託書」,性質為何?
財產委託書非口授遺囑
依照阿度的主張,法官先審查財產委託書的性質是否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才得以口授遺囑的方式訂立,且須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才能發生效力。陳伯訂立財產委託書時的見證人,並非由陳伯指定,且訂立當下陳伯已經插管,無法以口述的方式表達,該份財產委託書不生遺囑效力。
承認死後委任契約之效力
依據當天的錄影內容,陳伯在訂約的當下意識是清醒的,且確實有委託阿度處理財產的意思,於其死後財產事宜仍交由阿度繼續處理,因此本件委任事務具有持續性,不能因為陳伯死亡而消滅,肯認阿度跟陳伯間的委任關係存在。

死後委任契約v.s遺囑
以為是夫妻就能領?她擅領亡夫6000萬,下場竟是「偽造文書」罪!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擅自提領過世親人帳戶裡的錢,可能觸犯法律而遭到處罰,而此篇文章提到可以在生前做好死後的財產委任契約,讓財產可以依照死者的遺願安排,但其實這樣的方式仍有其他的疑慮,以本案例來說,遺囑的訂立要件相對嚴格,如果一切財產事務都可以透過死後委任契約處理,可能會架空民法對遺囑之規定,而且會限制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死後委任契約的適用應該要有界線,不宜過度寬鬆認定。

結論
日本人習慣在生前做好財產的規劃,死後委任契約的運用在日本已非罕見,日本稱為「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在台灣的適用上仍期待有更多完整的案例,讓我們有更多元的生前財產規劃方式。























